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伟创
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于与公司
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
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
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
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
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
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
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
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
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
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
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
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
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应当遵循合
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
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外汇管理局和**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
配。
第九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作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
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
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所有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
任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履行相关职责:
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等。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
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负责向财务部报送与未来收
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用于汇率风险防范分析,部门负责人为责任
人;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
施;
行资金划拨;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
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
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公司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董事长汇报处置
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
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
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
管期限10年。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
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
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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