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加强决策
科学性,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产生,初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提名、审计与合规管理、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
事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实施细则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部分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与
公司治理(以下简称 ESG)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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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战略规划本部和董事会办公室为
日常办事机构,战略规划本部负责关于公**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事项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议案
决议的执行、监督与反馈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于 ESG 决策
事项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议案决议的
执行、监督与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
目标、制定策略或政策、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
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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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规划本部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关于公**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战略与 ESG 委员
会职责范围拟定的提案,应经**执行官(CEO)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
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规划本部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书,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
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战略规
划本部;
(四)由战略规划本部组织评审,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关于 ESG 事
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战略与 ESG 委员会职责范围拟定的提
案,应经**执行官(CEO)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
会提交正式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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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或者控股(参股)企业
的负责人上报 ESG 重大事项的议题、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ESG 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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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本部(组织部)为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
议案决议的执行、监督与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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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除上述职权外,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管理人员
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人力资源本部(组织部)协助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
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人力资源本部(组织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
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管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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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审查;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党组织进行审议;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采取现
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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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部分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加强公司合规管理,有效防控
合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步深化大连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及 6 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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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
业人事。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
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风控审计本部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会议记录、为委员工作提供服务、向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组
织开展审计与合规管理议题的有关议案预审以及议案决议的执行、
监督与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七)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建设方案;
(八)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年度计划、报告;
(九)审议公司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十)审议公司合规管理专职部门的设置及职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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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对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的报告,推
动公司合规管理持续改进完善;
(十二)监督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十三)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提**讼;
(十八)《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六)公司合规管理建设方案;
(七)公司合规管理年度计划、报告;
(八)公司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九)公司合规管理专职部门的设置及职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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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管理人员提交
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合规管理
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
职权。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发现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
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
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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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
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督
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风控审计本部负责做好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合规管理年度计划、报告;
(七)公司重大合规事项的合规分析意见;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风控审计本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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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是否满足监管要求;
(六)公司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及其改进意见;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
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合规管理工作人员可列席审计与合规管
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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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部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执行
官(CEO)、总裁、**副总裁、副总裁、**财务官(CFO)、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合规官 CCO)及由**执行官(CEO)
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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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本部(组织部)为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日常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以及议案决议的执行、监督与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除上述职权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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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本部(组织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 16 页/第 17 页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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