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相关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
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大连市国
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大连华锐
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
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货币互换业务、汇率掉期业务等其
他外汇及外汇利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发生外币交易业务的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各经营单位发生外币交易业务的下属公司及委
托代管的境外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建立相关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产
生的外汇资金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利率波动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
务,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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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外汇管理
局和**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
(付)款预测。
第八条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
汇相关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相关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备有外汇相关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相关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相
关业务。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
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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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在授权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金额可以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外汇相关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相关业务的具体运
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审核外汇相关业务的交易方案,批准董事会或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的外汇相关业务方案。审批**:业务是否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结合当前金融市场对未来汇率的估值是否有依据应急预
案是否完整等;
(二)董事长可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或相
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相关权利、签署外汇相关业务相关协议;
(三)负责对外汇相关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本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及管理部门,
负责额度申请和在批准的额度内按经营单位申请进行业务操作,并
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
会秘书汇报。
(二)经营单位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报单位,负责根据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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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和未来外汇收付情况,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制订、业
务申报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财务管理本部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三)公司风控审计本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
责审查外汇相关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
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
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
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经营单位应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加强
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建议。
(二)经营单位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综合平衡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
融机构报价信息,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由
财务管理本部实施操作或自主操作。公司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或
合作银行就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参
与管理。
(三)财务管理本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
查交易记录,并与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
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风控审计本部应至少每个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性管理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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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管理本部应组织经营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
序、内部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
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六)如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财务管理本部以稳健
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外汇套期保值需求,
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按本制度第
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由财务管理本部实施操作。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
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
节轻重,依据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分。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
员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流程,并由公司风控
审计本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本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
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本部和经营单位
要同时预警,经营单位应及时进行分析,按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整
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财务管理本部,财务管理本
部也将及时将应对方案和相关信息上报董事长或董事长根据本制
度第十二条规定转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经董事长或负责人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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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管理本部和经营单位要同时预警,
经营单位应及时向财务管理本部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
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财务管理本部也应及时上报董事会,董事会应
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公司风控审计本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
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性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产品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
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管理本部和经营单位要
同时预警,经营单位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务管理本部,财
务管理本部书面报告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金额超过
位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务管理本部,财务管理本部书面报
告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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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公司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
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
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管理本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
后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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