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
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障投资者权益及公司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大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
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使用公司自有资金,立足于公司实际情况,不得影
响正常运营。**专项补助资金、公司借款取得的资金不得进
行委托理财。
(三)应选择资信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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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原则上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核定业务规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累计购买产品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由董事会批
准;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由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在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种类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
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
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本部,办理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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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前由财务管理本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
进行分析、平衡,对预期收益进行测算,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财务管理本部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研究适合公司
的委托理财产品,并将相关业务合同、协议以工作联络单的形式
传递至风控审计本部,由风控审计本部协助审议内容中是否存在
法律风险,审议通过后,由财务管理本部起草议案。
(三)财务管理本部将相关议案提交至**执行官(CEO)办
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财务管理本部责成专人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并及时跟
踪委托理财的关联标的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按月填列《委托理
财明细台账》,并于每月初第 6 个工作日下班前报送至财务管理
本部总经理、公司**财务官(CFO)处。
(五)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管理本部应及时采取措施
回收本金及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及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风控审计本部负责监督。
(二)参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资金状况
等相关信息。如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其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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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八条 财务管理本部负责统筹、管理委托理财业务,组织对
于理财事项进行分析,并制定上报议案,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管
理台账,及时跟踪委托理财产品的收益及到账情况。
第九条 风控审计本部负责法律风险评估,对相关合同、协议
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处理因委托理财业务引起的法律诉讼。
第十条 风控审计本部负责内控检查,并对业务合规性进行监
察,包括审查业务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
亏及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末应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汇报相关业务进展,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
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会研讨委
托理财相关议案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本部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
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
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委托理财项目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
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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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
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
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
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涉及的交易对
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
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履行公司信息
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
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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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业务申请书、成交确认书等
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管理本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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