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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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
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
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但
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
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开当日的 9:15-15:00。
因公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主持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名,代表股份 532,257,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769%。
(1)本所律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持有股份 517,744,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2980%。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法律意见书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0 名,代表股份 14,513,24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9%。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符合《公**》《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的如下议
案: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参会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
决。其中,现场参会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
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公布了
现场参会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参会投票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公**》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