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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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佳沃食品”)拟向佳
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北京佳沃臻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对佳沃食品本
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佳沃食品董事会就**披露
《佳沃食品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之日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或主要负责人,交易标的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
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前述相关
人员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是否进行交易进行
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查询报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
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及其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查询报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
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
票的情况。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查询报告,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主要负
责人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四)交易标的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
情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查询报告,交易标的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
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
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查询报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
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核查意见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查询报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前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七)本所核查意见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核查意见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 明
刘亚楠
丁枫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