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章 总则
**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支
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部、内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管理人员负责
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
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
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违反《公**》、《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的。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件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
施。
第十五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
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视情况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二)适用于公司委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
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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