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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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2457/FY/2025-606
致: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
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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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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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美联新材、公司 指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本计划 计划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次作废事项 指
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的事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 指
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
本所律师 指
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美联新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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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并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
议。2022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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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广
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5.23 元/股,
授予数量调整为 663.00 万股,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5.23 元/股,
授予数量调整为 663.00 万股,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广东美联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的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5.23 元/股调
整为 5.18 元/股,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黄伟汕、易东生、段文勇和黄坤煜对《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避表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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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5.23 元/股调
整为 5.18 元/股,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黄伟汕、易东生、段文勇和黄坤煜对《关于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作废剩余限制性股
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内容
(一)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
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
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本激励计划中有 3 人因离职
而不具备激励对象**,故公司作废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 18.72 万股。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
条件”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规定,公司未满足 2022-2024 三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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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按作废失效处理。第三个归属期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考核条件,涉及的 33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 186.94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作废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 205.66 万股,本次作废完成后,本期激
励计划即行结束。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属于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公**》《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限制性股
票激励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
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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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彭 瑶
季俊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