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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5A0254 号
致: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药
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 公司 董事会 于 2025年4 月26 日在 相关指定 媒体 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n)公开发布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
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沪光路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39人,代表股份341,034,482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8.079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已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1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
反对27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41,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表决结果:同意340,714,9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
反对27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41,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表决结果:同意340,698,9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6%;
反对28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45,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表决结果:同意340,718,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4%;
反对27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40,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表决结果:同意340,720,6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9%;
反对2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40,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表决结果:同意340,025,0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0%;
反对9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2%;弃权4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表决结果:同意340,68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
反对3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弃权40,8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表决结果:同意340,644,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
反对31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73,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表决结果:同意340,643,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2%;
反对31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弃权73,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4,5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881%;
反对9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26%;弃权41,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0,026,0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3%;
反对96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0%;弃权39,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表决结果:同意7,071,0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857%;
反对4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90%;弃权40,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9,973,7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
反对9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3%;弃权67,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表决结果:同意340,703,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9%;
反对28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弃权43,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表决结果:同意340,010,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8%;
反对97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7%;弃权45,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其中议案10、议案1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