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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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大厦 3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6 人,代表股
份 165,145,054 股,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36.2404%
(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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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
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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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至议案议案 12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
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3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其余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163,049,035 股同意,1,985,974 股反对,110,045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0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163,068,212 股同意,1,985,974 股反对,90,868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2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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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163,069,212 股同意,1,986,491 股反对,89,351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3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163,049,035 股同意,1,986,491 股反对,109,528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0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163,049,035 股同意,1,986,491 股反对,109,528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0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163,142,103 股同意,1,954,600 股反对,48,351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7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099,652 股同意,1,954,600 股反对,48,351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1.7997%。
表决结果为:160,824,058 股同意,4,277,881 股反对,43,115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3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781,607 股同意,4,277,881 股反对,43,115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39.1632%。
表决结果为:160,824,058 股同意,4,276,881 股反对,44,115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3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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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781,607 股同意,4,276,881 股反对,44,115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39.1632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深圳
光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市原石激光产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光峰成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Limited。
表决结果为:5,026,761 股同意,1,986,491 股反对,89,351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73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026,761 股同意,1,986,491 股反对,89,351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0.7735%。
表决结果为:161,150,439 股同意,3,910,500 股反对,84,115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1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107,988 股同意,3,910,500 股反对,84,115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43.7584%。
表决结果为:163,117,103 股同意,1,939,600 股反对,88,351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074,652 股同意,1,939,600 股反对,88,351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1.4477%。
表决结果为:163,170,103 股同意,1,926,600 股反对,48,351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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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4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127,652 股同意,1,926,600 股反对,48,351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2.1939%。
表决结果为:163,449,103 股同意,1,606,083 股反对,89,868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3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
列席会议人员**、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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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经办律师:
吴 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