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5-031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下简称“公司”或“普蕊斯”)**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一、公司股票发行情况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6 号)同意注册,公
司向社会**公开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为 6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45,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75%;**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5,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 25%。
二、上市至今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同日
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
公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97.50 万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于 2022 年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8.50 万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 60,975,000 股增加至 61,16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6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计转增 18,348,000 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61,160,000 股增加至 79,508,000 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 2024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设定
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对 13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49.777 万股限
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截至公告披露之日,该议案尚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尚未完成,目前不会对公司股份总数造成影响。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股份数量
为 31,461,1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726%,限售期限自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起上市流通。
除上述情形外,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
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4 名,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具体
情况如下:
承诺类别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控股股东石河子市玺泰股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次发行的发行价;
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股东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
(以下简称“石河子睿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新”)、石河子市睿泽盛股 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公司于 2022 年 5
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 月 17 日在深圳
称“石河子睿泽盛”) 月; 证券交易所创业
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 据承诺相关内
股份限售 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 容,上述股东所
承诺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持股份的锁定期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 为 2022 年 5 月
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17 日至 2025 年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 月 16 日,并将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19 日上市流通。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及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
其**曾桂英 次发行的发行价;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
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份。
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公司于 2022 年 5
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月 17 日在深圳
等。 证券交易所创业
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据承诺相关内
持股意向
石河子玺泰、石河子睿新、 4、本企业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容,上述股东所
及减持意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期
石河子睿泽盛、赖春宝 持股份的锁定期
向承诺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为 2022 年 5 月
满 6 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期间 17 日至 2025 年
内;或者发生**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5 月 16 日,并将
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于 2025 年 5 月
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公司或其他股
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
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
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 所持限售股份 限售股占现总股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本比例(%) 数量(股)
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
合计 31,461,183 39.5726% 31,461,183
注:
长赖春宝控制的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赖春宝通过石河子玺泰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其**曾桂英通过石河子玺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董事赖春宝承诺在
限售期届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股份总和的 25%。
春宝控制的企业,公司董事赖春宝、**管理人员常婷、陈霞、王月及宋卫红通
过石河子睿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赖春宝、**管理人员常婷、陈霞、
王月及宋卫红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
有的股份总和的 25%。
司,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杨宏伟通过石河子睿泽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管理人员杨宏伟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和间接所持有的股份总和的 25%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的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其减持情
况,督促相关董事、**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除前述情况之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
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部分**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数量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72,024 0.09% 3,330,113 - 3,402,137 4.28%
**前限售股 31,461,183 39.57% - 31,461,183 0 0
股权激励限售股 497,770 0.63% - - 497,770 0.63%
二、**售条件流通股 47,471,563 59.71% 28,131,070 - 75,602,633 95.09%
三、总股本 79,502,540 100.00% - - 79,502,540 100.00%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普蕊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普蕊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普蕊斯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普蕊斯本次部分**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
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