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研设计”或“公司”)于
(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建研设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建研设计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 束学岭、王兴禹
联系电话 0551-6220710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67.SZ
注册地址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769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7699 号
法定代表人 韦法华
董事会秘书 王红兵
实际控制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苏向妮
联系电话 0551-6519583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元证券作为建研设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
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的
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证监会备案,**顺利完成对公
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发表核查意见;
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
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无
理由
因建研设计流动资金需求,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将大额存
单平价转让给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国控集团”),价款为本金加应计利息,国控集团已支付
上述价款。国控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未能就上述事项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收到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关于对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58 号)和安徽证监局《关于
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 施的决定》(〔2022〕21 号)。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
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整改情况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
于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
确认。公司收到《监管函》和《警示函》后,深刻反思、总
结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切实加强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合法
合规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保荐机构已提醒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学习,
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
生。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
实际建设情况,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及谨慎投资的原则,董事
会同意公司将“新兴业务拓展及设计能力提升项目”“信息
系统建设项目”和“创新研发**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
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
查意见。
原本属于公司一般户和基本户间的内部款项划转业务,误从
民生银行合肥自贸区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招商银行合肥
创新大道支行的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款项及期间产生的利
息已于 2024 年 1 月 3 日转回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上转账
行为是由于财务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发现后,**资金
及期间利息**时间**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及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及时采取了限制募集资金专户网银支付
功能及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复核等方式,加大对募集资金
使用和存放的管理,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公司内部
问责,同时对全体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的学
习培训,提高财务人员职业责任心,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
次发生。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事项
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进度实际,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及谨慎投资的原则,
董事会同意将“新兴业务拓展及设计能力提升项目”“设计
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创新研
发**建设项目”四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延期至
见。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为加快募投项目“创新研发
**建设项目”的实施,推动公司对建筑设计新技术的研发
与应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科研实力,为新业务发展提供技术
支撑,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创新研发**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原来
公司拟新建的科研生产大楼二期变更至公司总部现有办公大
楼的一楼及九楼闲置空间,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
核查意见。
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大幅下滑,主要原因:(1)近年
来,建筑设计行业市场需求明显萎缩,项目数量和建设规模
大幅减少,收费**,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公司盈利空间不
断被挤压,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和压力;(2)受主要客户
普遍出现的流动性不足影响,公司承接的大部分项目推进速
度进一步放缓,实施周期进一步拉长,全年在手订单转换率
持续下降,较多项目在已做了大量前期咨询工作的情况下遭
遇延迟开工或停止建设等情形,导致公司营业成本不断上
升;(3)公司收款难度不断加大,致使长账龄应收账款增
加,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金额增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
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
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
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
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
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除“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中描述的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
将募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而产生的整改事项外,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束学岭 王兴禹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