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 《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的基础上,就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如下: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
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 **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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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
可行。
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与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
推动该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需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
(如需),经过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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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
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公司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80,000 股,回
购价格为 1.26 元/股。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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