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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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五条 董事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
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义务,保证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及**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则,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七条 董事及**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
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管理人
员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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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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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
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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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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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
易日内举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
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
、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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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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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
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
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
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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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
果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
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
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
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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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
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
资者诉求。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充分关
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
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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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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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
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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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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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