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
券部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以及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证券部同意,公司**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部的审
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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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如下: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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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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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及信息披露联系人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
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公司应在**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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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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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公
司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及披露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除了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以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也必须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履行自己保密的义务,禁止
泄露内幕信息。违者将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惩罚,涉及到刑事犯罪,将追求其
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
由他人携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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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
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公司证券部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
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依据**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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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登记管理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行政
处分。**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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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
司提请**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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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