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
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位设置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
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设立的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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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
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
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
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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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作出下述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
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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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
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四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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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证券法》、**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
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按
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联
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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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
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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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