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南昌市产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欧菲微电子(南昌)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
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蔡荣军
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未导
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辉 邵熠 黄涛
刘阳洁 张致毅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杜由之 田正之 钟强 崔家兴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平长春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