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5月,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融资租赁行业再有地**规即将落地。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日前修订完成的《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明确具体落地时间,进入实施倒计时。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的通知,《暂行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值得一提的是,地**规与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一脉相承,相关政策是结合地方实际的进一步细化。随着《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将会持续对上海市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跨领域的日常经营活动形成规范性约束。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对当地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规范整治、日常检查、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工作作出细化安排。
这些细化安排延续了一贯对上海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全流程监管的核心思路,结合当前行业转型进一步坚定发展导向。例如,在业务定位与投向上,《暂行办法》强调,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立足自身资源禀赋,**支持符合**及本市产业导向的行业、企业,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服务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提高直接租赁业务占比,持续增强租赁资产管理能力,开展专业化、差异化经营。
无论是明确业务发展方向,还是拓宽合规融资渠道,《暂行办法》旨在为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搭建灵活的监管框架,推动行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
可以看到,业务集中度与关联度的比例限制,是机构治理的重要切入点。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对**关联方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在此基础上,监管也为上海地区开展特定领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预留了灵活调整空间。《暂行办法》提出,根据**及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市场环境变化,对在航空航运、海工装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符合**及上海市相关政策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发展的前提是合规。近些年,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显现出不少问题。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原本应聚焦于“融资 融物”的核心业务,但却慢慢偏离主业方向,造成资源分散、风险攀升。
围绕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提出,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另外,与**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制定的监管标准一致,《暂行办法》也对当地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取得、资金拆借等业务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无处分权、已被**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并且强调,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不得以**或其他非法手段催讨债务或处置租赁物,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转让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