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3日,**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研究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举措,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会议提出,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探索森林、草原、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方式。
这一提法早已有迹可循。2015年,****、**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2016年,**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2021年,****办公厅、**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应当看到,不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良性局面,有望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绿色发展中来,让绿色资产从有颜值到有价值。
当然,这背后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包括确权解决“谁受益”、核算解决“生态价值怎么算”、评估解决“价格怎么定”以及确定**的“补偿如何实现”。
首先是确权,确定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谁来补偿谁。对于不同的资源门类来说,公**品易明确归属主体,而一些经营性产品不易确定主体。具体到落地层面,权属问题更是会牵涉到多重纠纷。笔者此前在调研中发现,林地确权就存在档案资料不完善、原始数据整合难度大、权属证明要素不清晰等问题,亟待梳理明晰。
其次,价值乃至价格如何定也颇具挑战。摸清家底只是**步,确权后要做到“有价有市”还需要一套市场公认的标准。要让生态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的难点在于估值难和处置难。在生态资产核算评估方面,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核算体系,缺乏有**资质、金融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参与到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中来。此外,在生态交易方面,缺乏相关政策和规范性的制度,缺乏功能健全的生态产品(资产)交易平台,生态资源交易让渡机制尚未打通。在生态补偿方面,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为稳定生态安全、优化生态供给作出贡献所得到的补偿还不够。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核算,涉及的问题更为复杂,往往因为双方差异较大较难达成一致。
**,补偿方式还需多元化。考虑到上述复杂的细节,各地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化和差异化,丰富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方式。一方面,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合理的激励约束;另一方面,要以此为抓手,通过资金补偿、园区共建、产业协作、人才交流等方式,实现互利共赢,并逐步通过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产权流转,通过市场化手段将生态产品生产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模式联系起来,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增值,让绿水青山的底色更亮,金山银山的成色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