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
定程序的**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
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镇洋发展”)、浙江沪杭甬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经协商,拟由浙江沪杭甬向镇洋
发展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性、合规性的说明
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限定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了报送。
编号:2025-037),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8 月 20 日开市起停牌。
告编号:2025-038)。
于 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以下简称“《换
股吸收合并协议》”)。
(1)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 本次交易尚需镇洋发展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
(3) 本次交易尚需浙江沪杭甬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
(4) 本次交易尚需镇洋发展股东会审议通过;
(5) 本次交易尚需浙江沪杭甬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6) 本次交易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
(7)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证监会注册;
(8)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联交所对浙江沪杭甬发布《换股吸收合并协议》项下交
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9) 本次交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10)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对浙江沪杭甬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审
核同意;
(1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或核准(如需)。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
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 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拟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
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对前述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向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
**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之签署页)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