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5-8 层邮编:100034
电话: 86-10-66091188 传真: 86-10-66091616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二�二五年八月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远达环保)委托,指派贾向明、吴楠律师作为远达环
保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力)、湖南湘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投**)合计持有的五凌
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凌电力)的 100%股权以及**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持有的**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洲水电)64.93%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
事宜,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电投集团远
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
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
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前述法律意见书
合称为前期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机构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出具了《关于**电投集
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48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本所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
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院令第 709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前期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问询函》中涉及律师核查的部分
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及更新,并构成前期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载内容与前期法律意见书不一
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列示的信息为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在前期法
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以及所作的各项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下述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部分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表达,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指定含义: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电投集团远达环
《法律意见书》 指
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出具的《北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
指
(一)》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电投集团远达环
指
(二)》 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
前期法律意见书 指
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电投集团远达环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民事诉讼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问询函》问题 2.关于预重组
重组报告书披露:(1)本次交易前,五凌电力和长洲水电实施预重组,五
凌电力收购 36 家公司股权、出售 96 家公司股权,长洲水电出售 5 家公司股权;
(2)截至目前,五凌电力尚有 8 家拟剥离的公司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其
中,清远佑�N的少数股东清远和风对五凌电力提**讼,诉求包括取消清远佑�N
五凌电力、长洲水电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约为 25 亿元和 0.28
亿元。
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前实施预重组的背景和目
的;(2)8 家公司的具体情况,工商变更登记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未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对本次交易正常推进、同业竞争认定、标的资产权属和财务数据、
估值和作价等的影响;(3)清远佑�N的基本情况,清远和风诉五凌电力的具体
诉由,相关案件进展情况、预计结案时间和影响,清远佑�N 51%股权的挂牌出让
以及工商登记变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无法完成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请公司披露:(1)预重组中置入和置出资产的选择标准及依据;(2)各置
入和置出资产的公司名称、主营业务、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公允性、付款和过渡
期损益安排,置入和置出资产相关会计处理以及与标的公司模拟报表中资产、负
债等科目的匹配关系;(3)剥离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人员、资产、债务等方面的
划分处置情况、划分是否清晰,相关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安
排;(4)剥离公司与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剥离前
后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归集等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5)五凌电力和长洲水电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清理过程和利
息支付情况,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补充披露事项(3)并发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表明确意见。
问询回复:
(一)清远佑�N的基本情况,清远和风诉五凌电力的具体诉由,相关案件
进展情况、预计结案时间和影响,清远佑�N 51%股权的挂牌出让以及工商登记
变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无法完成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清远佑�N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清远佑�N”)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35198040XR,经营范围为水力、风力和太阳能发电
投资、开发与管理;输电网投资、开发与管理;电力供应;建材、石材、五金交
电产品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清远佑�N原为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清远和风”)全资设立的
子公司,五凌电力与清远和风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签订《清远佑�N资产投资有
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简称“《增资扩股协议》”),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入并
持有清远佑�N 51%股权,清远和风则持有 49%股权。
根据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简称“清城区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件,清远和
风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向清城区法院提**讼(案号(2025)粤 1802 民初 8295
号),案由为“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主要为:1、五凌电力履行《增资扩股协议》
项下的财务共管安排;2、五凌电力向清远和风赔偿五凌电力控制清远佑�N实施
关联交易给清远和风造成的损失 8,852,169.57 元(暂计);3、五凌电力向清远
和风赔偿五凌电力控制清远佑�N不向清远和风分配利润造成的损失
条件成就前,继续履行不对外转让名下清远佑�N股权的义务,取消其持有的清远
佑�N 51%股权的挂牌出让;5、五凌电力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根据清远和风诉五凌电力的《民事**状》,清远和风诉五凌电力的主要诉
由系五凌电力违反《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具体诉由包括清远和风认为五凌电力
存在拒绝履行财务共管安排、拒绝进行利润分配、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违反股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权转让退出限制而擅自挂牌交易等违约行为,要求五凌电力承担违约责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清远和风诉五凌电力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根据清城区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开庭审理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
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故如按照普通程序不
发生延长事由,本案一审预计结案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根据“两审终审制”原则,
若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结果不服,可提起二审上诉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
**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
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故若上述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并正常推进,在考虑一、二审程序之间的送达、移送、立案等
时间的情况下,预计二审结案时间在 2026 年 3 月左右。尽管存在前述对审限的
规定,但如因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审理后发现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需
要进行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等情况复杂的,或遇不可抗力等事由导致诉
讼中止,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解、调解、原告主动撤诉等,均有可能导致前述
预计时间的缩短或延长。
件办结时间影响,但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1)清远佑�N实施预重组的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聚焦五凌电力主要从事沅水、资水、湘水流域的水电站以及湖南省
内新能源电站的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的主营业务定位,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五凌电力将湖南省外新能源发电资产对应的公司
股权进行了剥离。具体路径上,五凌电力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采
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清远佑�N等预重组剥离资产出售至湖南五凌电力新能
源有限公司(简称“五凌新能源”)。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将进行清远佑�N 51%股权对外转让。因清远和风回函表示不同意五凌电力进行清
远佑�N股权转让并拟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五凌电力出售清远佑�N需改为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故五凌电力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的产权交易预披露,并于 4 月 11
日进行正式披露。2025 年 5 月 13 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
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五凌新能源,清远和风未在公开挂牌期间选择场内行权,
未提交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未交纳交易保证金、未进行相关事项承诺;五凌电力
在五凌新能源的**报价结果产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远和风征询
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其转让标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办理行权事宜,清远和风在收到五凌
电力征询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未进行场外行权,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产权交易
所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
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向五凌电力发出的《行
权通知书》及五凌电力向清远和风发出的《关于是否行使对清远佑�N资产投资有
限公司 51%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征询函》等文件要求,清远和风逾期未提交受让申
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应视为其放弃对五凌电力转让清远佑�N股权的优先购买
权。
然而,因清城区法院裁定冻结五凌电力持有的清远佑�N价值约 6,370.785 万
元(占比 31.077%)的股权,五凌电力暂无法继续推动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公开
挂牌转让事宜,无法就持有的清远佑�N股权与五凌新能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亦
无法就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就诉讼案件的应对措施
因前述案件办结时间尚有不确定性,为妥善解决前述问题,五凌电力与五凌
新能源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五凌电力将所持有的清远佑�N 51%股权及除
股权处分权(含转让、质押等)及分红权以外的相关股东权利委托五凌新能源进
行管理,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五凌电力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
提案权、股东会召开提议权、质询权等类型;以及五凌电力基于股权而享有的股
东经营管理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清远佑�N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环保、生产经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营、工程建设、资产股权、计划、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环境等事务管理以
及其他与清远佑�N有关的一切事务。托管内容包括日常经营决策权、重大事项决
策权等。在托管期内,五凌新能源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远佑
�N的生产经营管理负**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委托管理期限自
《委托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书面解除之日止,在双方一致
同意解除前任意一方均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委托管理期间,清远佑�N相关损益实
际由五凌新能源享有和承担。
考虑到上述诉讼预计耗时较长,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上述诉
讼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预重组交易对手方五凌新能源做出补充承诺,就诉
讼事项的潜在风险和损失承诺对五凌电力进行补偿,具体情况详见《**电投集
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
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综上所述,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五凌新能源已实质享有清远佑�N 51%
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清远佑�N相关业务由五凌新能源进行管理,五凌电力不
再将清远佑�N纳入合并范围,不再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同时根据《关
于预重组资产有关事项的补充承诺函》,就上述诉讼案件导致目前清远佑�N股权
因存在瑕疵短期内无法过户至五凌新能源名下的情况,五凌新能源已作出补充承
诺,若上述诉讼案件结案且清远佑�N股权转让具备推进条件的前提下,在有关股
权转让的**前置条件达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五凌新能源将全力配合五凌电力完
成清远佑�N股权转让交易及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上述诉讼案件结案且清远
佑�N股权转让不具备推进条件,或导致五凌电力遭受**损失和支出,五凌新能
源将对五凌电力因无法转让清远佑�N 51%股权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承担诉讼产
生的一切损失和支出。
因此,若股权冻结事宜能得以解决,则不存在影响预重组股权交割及后续工
商变更的风险;即便清远佑�N 51%股权的挂牌出让以及工商登记变更时间受案件
办结时间影响短期内无法解决,在上述协议及承诺函的安排下,五凌电力已将该
等股权及相关股东权利委托给五凌新能源进行管理,前述案件不会对本次交易产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生实质不利影响。
(二)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获取并查阅清远和风诉五凌电力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诉讼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状、法院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等,了解诉讼案件具体背景;
(2)通过**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公开
网站进行网络核查,了解诉讼案件进展、案涉股权冻结情况;
(3)获取并审阅五凌电力向清远和风送达的《股权转让通知函》、北京产
权交易所向五凌电力发出的《行权通知书》、五凌电力向清远和风发出的《关于
是否行使对清远佑�N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51%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征询函》、五凌电
力就清远佑�N 51%股权挂牌转让事宜出具的《说明》等文件,核查五凌电力挂牌
转让清远佑�N 51%股权的情况;
(4)获取并审阅五凌电力与五凌新能源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
(5)获取并审阅五凌新能源出具的《关于预重组交易有关事宜的补充承诺
函》;
(6)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
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关于五凌电力所涉清远和风诉五凌电力合同纠纷案,该案件结果可能对五凌
电力清远佑�N 51%股权挂牌转让完成时间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存在**
影响,在五凌电力与五凌新能源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及五凌新能源出具《关于
预重组资产有关事项的补充承诺函》的安排下,前述案件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
质不利影响。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 《问询函》问题 8.关于同业竞争
重组报告书披露:(1)电网运营实行属地化管理。广西地区水电不属于应
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源类型;(2)五凌电力主营湖南省内水力发电和新能源发
电业务,长洲水电主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
上述地区与**电投集团发电业务存在少量竞争。
请公司披露:(1)结合政策要求、行业惯例、标的公司省内电力消纳情况
等因素,分析省间发电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湖南和广西不同类型发电业务之
间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关系;(2)结合上述问题,以及**电投集团下属企业在
湖南、广西的发电具体业务情况,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是否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回复:
(一)结合政策要求、行业惯例、标的公司省内电力消纳情况等因素,分
析省间发电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湖南和广西不同类型发电业务之间是否构
成同业竞争关系
的发电资产基本在省内消纳
(1)产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规定,发电企业的上
网电价由****批准,上网电量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发电计划,电网统
一调度并负责具体执行。根据《****、**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电网运行实行
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在目前电力体制下,各省电网分开运营,各省电网公司独
立规划上网电量指标,由电网公司根据公平调度原则以及区域电力需求等客观因
素决定不同电厂上网电量的分配和调度。因此,发电行业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省网
内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同省份的电力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行业惯例
关于同业竞争论述类似的可比案例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资本运作情况 同业竞争论述
吉电股份 对象发行股票
生能源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审核通过)
业竞争。
次募投项目**位于湖南省境内,与大唐集团及其控制
的湖南省外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
华银电力 发行股票
(审核通过)
的调度和分配,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所发电量全额上网
消纳,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集团公司无法参与电力分配:考虑到电力安全,电力调
度由各地区电网统一安排,华电集团无法参与到电力的
金山股份 产项目
分配当中,因此金山股份与华电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的
(审核通过)
发电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发行人为其在上海市、
上海电力 发行股票 内上市平台;
(审核通过) 2、新能源:保障性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不存在同业竞
争;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需求巨大,利用率接近
(3)标的公司省内电力消纳情况
截至 2024 年底,五凌电力控股发电装机容量 763.65 万千瓦,其中水力发电
装机容量 522.97 万千瓦、风力发电装机容量 162.75 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容
量 77.93 万千瓦,上述项目发电及送电省份情况如下:
发电类型 法人主体 项目名称 发电省份 送电省份
近尾洲水电厂
省 省
五凌电力
水力发电 27.00 万千瓦均为湖南 27.00 万千瓦均为湖南
有限公司 凌津滩水电厂
省 省
落水洞水电厂 3.50 万千瓦均为湖南 3.50 万千瓦均为湖南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电类型 法人主体 项目名称 发电省份 送电省份
省 省
碗米坡水电厂
省 省
五强溪水电厂
南省 南省
马迹塘水电厂
省 省
东坪水电厂
省 省
株溪口水电厂
省 省
怀化沅江 27.00 万千瓦均为湖南 27.00 万千瓦均为湖南
洪江水电厂
电力开发 省 省
有限责任 83.00 万千瓦均为湖南 83.00 万千瓦均为湖南
托口水电厂
公司 省 省
三板溪水电厂
州省 1 南省
贵州清水
江水电有 挂冶水电厂
省 省
限公司
白市水电厂
省 省
风力发电
省,其余均位于湖南省
太阳能发电 发自用,余电上网)位于贵州省、送电贵州省,
其余项目均位于湖南省、送电湖南省
注 1:五凌电力控股贵州清水江水电有限公司 95%股权,其拥有的挂治水电厂、三板溪水电
厂、白市水电厂,合计装机 157 万千瓦,位于贵州省,但同样属于沅水流域、且送电湖南省,
由湖南省电网公司统一调度。
注 2:运营主体为五凌电力控股 51%股权的新平风能风之子风电有限公司,其拥有 5 万千瓦
的风电位于云南省。在本次交易的预重组过程中,因与小股东方未就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新平风能风之子风电有限公司未转让至五凌新能源。但因装机规模较小、五凌电力本次交易
完成后不再开发、建设云南省**发电业务,因此,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注 3:运营主体为五凌电力控股 95%股权的贵州清水江水电有限公司,以及贵州清水江水电
有限公司控股 54%股权的黎平清水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共拥有 0.11 万千瓦的分布式光伏。
在本次交易的预重组过程中,贵州清水江水电有限公司为水电资产之一,上述分布式光伏以
资产而非单独法人公司形式存在,且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规模极小,因此,上述情
形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除 5 万千瓦风电、0.11 万千瓦的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外,五
凌电力其余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业务送电省份均为湖南省,即报告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期末五凌电力约 99.33%的装机容量均送电湖南省。
截至 2024 年底,长洲水电控股发电装机容量 65.15 万千瓦,其中水力发电
装机容量 63.00 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 2.15 万千瓦。
长洲水电的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业务的发电省份及送电省份均为广西壮族
自治区,即报告期末长洲水电 100%的装机容量均送电广西壮族自治区。
业务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五凌电力外,**电投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湖
南省所投产项目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五凌电力外,**电投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湖南省所
投产项目仅为新能源项目(若无特殊说明,指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下同),
无水电项目,具体装机容量如下表:
单位:万千瓦
主体 水电 风电 太阳能光伏
上海电力 - - 26.12
吉电股份 - - 5.02
上海能科 - - 36.72
**电投重庆公司 - - 0.12
**电力 - 14.99 -
合计 - 14.99 67.98
注 1:以**电投集团下属二级子公司为主体列示从事发电业务的主体;
注 2:以上装机均为截至报告期末数据,且考虑预重组完成后的情况;
注 3: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资产外,**电力下属控股子公司**电投集团通道风力发电
有限公司拥有 100 兆瓦风电装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资产正在对外出售
中,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该公司不属于**电投集团控制范围资产。
(2)五凌电力体内水电与上述新能源项目不构成同业竞争
A. 技术路线和原理存在差异,不存在采购端和选址规划方面的竞争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水电:利用水位落差,用水流来推动水轮机,将水的势能转换为水轮机的机
械能,再以机械能带动发电机,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作为能量转化来源的水能
系大自然资源,无需采购。水电企业所需采购的设备主要为水轮机与发电机等。
水电的选址需依靠径流丰沛、落差巨大的河流进行开发,蕴藏着非常丰富水能资
源的地区,如我国长江、黄河、珠江、澜沧江、雅砻江等流域,水力发电项目相
对较多。
新能源:风电利用自然界的风能推动叶轮转动带动发电机发电,光伏利用光
生伏**应通过光伏电池直接把太阳光能转化成电能。作为能量转化来源的风能、
太阳能均系大自然资源,无需采购。新能源发电企业所需采购的设备主要为风机、
塔筒、光伏组件、逆变器以及电气配套设备。风能和太阳能资源是决定新能源发
电项目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风能资源和太阳能光照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如我
国西北、东北、华北及沿海地带)新能源项目相对较多。
火电:利用燃料(如煤炭、天然气等)在燃烧时加热水生成蒸汽,将燃料的
化学能转变成热能,蒸汽压力推动汽轮机旋转,热能转换成机械能,然后汽轮机
带动发电机旋转,将机械能转变成电能。火电企业所需采购的设备及原材料主要
为燃煤机组、锅炉、蒸汽轮机、燃气轮机、燃煤、天然气等。火电的选址需要综
合考虑原料运输和电力送出方便的地区,主要集中于我国电力需求较大的区域或
煤炭、天然气等资源富集区。
B. 在各类电源互补互济协同发展的电力市场发展趋势下,不存在政策定位
竞争
《政府工作报告(2021 年)》《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2023 年 6 月)》
《“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5 年 1 月起正式施行)等法律法规和行
业发展指引对各类电源的发展原则作出规定,协同保障能源供应、推动转型。
水电:在新型电力系统中既是“稳定器”,也是“调节器”,其战略定位正在从
单一发电功能向基荷保障与灵活调节的双重定位升级。未来需进一步优化水电开
发布局,强化与新能源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以充分释放其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
多元价值。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新能源:推动新能源成为发电量增量主体,装机占比超过 40%,发电量占比
超过 20%。坚持集中式开发与分布式开发并举,通过提升功率预测水平、配置调
节性电源等手段提升新能源可调可控能力,进一步通过智慧化调度有效提升可靠
替代能力。
火电:火电作为电力安全保障的“压舱石”,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
并重转型。为支撑“双碳”战略和系统稳定运行,通过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和
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实现向清洁、**、灵活转型。
C. 项目核准(备案)等前期环节涉及不同部门,不存在竞争
我国水电项目的核准权限根据单站总装机容量和涉及移民等标准不同,核准
权限分别属于**院、**发展改革委和各地方的发展改革委,水电项目在取得
核准批复、开工建设前也需要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必要批复。
我国新能源项目一般由所在地能源局发布规划和年度建设规模,随后项目业
主根据能源局规划和自身拟开展的项目情况,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申请
或备案工作。
我国火电项目的核准权限一般属于所在省的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分布式发电
项目在部分省份下放至地市级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一般需获得省、市级相关部
门关于核准前置条件的批复文件,随后才能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获得项目建设的
核准文件,再依据核准文件办理必要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
总体而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对于不同类型发电
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系在考虑我国电力行业总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不
同电源类型项目进行相对独立、分开管理,且不同电源类型项目在项目核准(备
案)过程中所需要取得的其他相关部门批复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型发电项
目在项目核准(备案)等前期环节不存在竞争。
D. 发电公司销售电力的过程服从电网公司统一调度给终端客户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行业规定,发
电企业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变化范围运行,并根据调
度指令开、停发电设备,调整功率和电压,不得拒绝、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目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前电力体制下,由电网公司根据公平调度原则以及区域电力需求等客观因素决定
不同类型电厂上网电量的分配和调度。在电网公司调度方案中,火电机组按照供
电煤耗微增率等因素确定,水电机组的发电负荷会参考来水量、综合利用要求等
因素确定,新能源机组的发电负荷会参考出力过程曲线等因素确定,核电机组会
被优先安排满负荷或高负荷运行以**化利用核能效率,电网公司在调度过程中
综合多种因素考量、相对独立地安排各种发电类型企业发电上网和完成销售。发
电企业自身在电力市场销售环节无法影响电网调度管理,因此也无法自行调剂电
量供应和销售。受电力调度特征影响,即使不同发电企业销售至相同客户的电力
产品,由于时间、电量、对电网的影响等因素存在差异,也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
性,不构成同业竞争。
因此,不同类型发电业务的直接客户群体基本均为电网,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给终端客户,在客户方面不存在竞争。
E. 该等认定符合行业惯例
不同类型发电业务之间不构成较强的竞争关系的认定符合行业惯例。电力行
业上市公司普遍认为或已经论述不同类型发电业务之间不构成较强的竞争关系,
最近三年相关案例如下:
审核类型及
上市公司 不同类型发电业务之间不构成较强竞争关系的相关表述
过会时间
IPO,2025 年 华电新能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
华电新能
监会注册批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经营的火力、水力等其他类型发电
复 业务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业务,亦不构成同业竞争。
并购重组, 常规能源发电业务与新能源发电业务在行业分类、项目核
华电**
取得证监会 能源体系中定位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华电常
注册同意 规能源发电业务和新能源发电业务不构成实质同业竞争。
在我国目前的电力定价机制下,发行人主营的火力发电业
务与水电公司水电、光伏、风电业务均执行不同的上网电
IPO,2023 年 价政策。由于电力业务主要接受或参考**及省级有关部
陕西能源
监会注册批 公司的调度,依赖于有权机关的定价或政策规定,即上网
复 电价仍受主管部门指导确定,各发电企业不享有独立定价
权,因此发行人从事的发电业务与水电公司从事的业务不
存在直接的价格竞争。此外,水电、光伏、风电业务与发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审核类型及
上市公司 不同类型发电业务之间不构成较强竞争关系的相关表述
过会时间
行人主营的火力发电业务在电力品种、上网政策、采购模
式等方面亦存在较大差异。长期来看,在以新能源为主体
的新型电力系统中,火电作为主力调节电源将与新能源共
生互补、协同发展。
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能源业务与长江电力水电
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主要包括业务类别不同、采购方面
不存在竞争关系、销售方面不存在竞争关系、发电原理不
并购重组,
同、项目规划选址不存在竞争关系;综上,三峡集团及其
长江电力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能源不同类型发电业务与长江电力的水
取得证监会
电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分属不同的业务类别,三
核准批复
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能源业务与长江电力的水电
业务没有关系,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也不存在利益冲
突,因此不构成同业竞争。
化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不构成同业竞争
湖南省水电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根据湖南省**印发《2023 年湖南
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方案》《2024 年湖南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方案》《2025
年湖南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方案》《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电力市场系列规则意见
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截至目前,湖南省水电未纳入市场化交易(含中长期交易、
现货市场交易)。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
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事业用户)、
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以五凌电力 13 座水电站为例,报告期平均批复
电价(含税)均值 0.31 元/千瓦时,但报告期(2023、2024 年)五凌电力下属风
电平均上网电价(含税)分别为 0.46、0.45 元/千瓦时,太阳能发电平均上网电
价(含税)分别为 0.66、0.55 元/千瓦时,湖南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 0.45 元/千瓦
时(含税),湖南省水电属于低价电源,基于“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
居民、农业用电”的相关要求,从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角度,湖南省水电不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具备政策合理性。
湖南省水电与**市场化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不构成同业竞争。2025 年 1 月,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
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简称“136 号文”),对深
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由
市场形成,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进入电力市场,要求各地要在 2025
年底前出台并实施具体方案,目前湖南省未正式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但 136 号文
的规定和政策仅适用于各类风电及太阳能发电项目(即新能源项目),不含其他
电源类型。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核查认定相同
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构成“竞争”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业务是
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对于上
网电量**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的新能源之间,构成“竞
争”关系;但对于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水电,其上网电量的消纳、上网电价
的形成与新能源相互独立,不构成“竞争”关系。因此,湖南省未参与电力市场化
交易的水电与**市场化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不构成同业竞争。
(3)五凌电力体内新能源项目与上述新能源项目构成同业竞争、但不会导
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上述新能源项目未同步本次交易注入上市公司,主要系存在客观障碍等原因。
具体来说:
上海电力是**电投集团目前下属 A 股上市电力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发电、
供热、综合智慧能源等。根据上海电力的相关公告,**电投集团出具的《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上海电力为其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三个地
区常规能源发电业务(即火电、水电等相关传统发电)的**境内上市平台。
吉电股份是**电投集团目前下属 A 股上市电力公司,公司以新能源、综
合智慧能源、氢能、先进储能及火电、供热、生物质能、电站服务为主营业务。
根据吉电股份的相关公告,**电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明确**电投集团及
所控制的公司在吉林省区域投资开发**火电等常规发电业务,均由吉电股份及
其控制的公司作为投资开发主体。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电力于 2003 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吉电股份于 2002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上海电力及吉电股份均已上市多年,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
和技术等方面均与本次交易前后的远达环保相独立。
根据上海电力提供的说明,上海电力在湖南省的在运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
的在运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 5.02 万千瓦,均为太阳能发电。考虑到上述资产分
别归属于 A 股上市公司旗下,剥离上市公司下属资产所需程序较多,耗时较长,
为保证本次交易时间进度,助力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因此本次交易未
将 A 股上市公司上海电力和吉电股份旗下湖南省新能源资产纳入注入范围。
根据上海能科提供的说明,上海能科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源烨新能源有限公
司、衡阳能科源烨新能源有限公司、能科源烨(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益阳能
科源烨新能源有限公司、永州能科源烨新能源有限公司、岳阳源烨新能源有限公
司,拥有湖南省的在运新能源发电项目合计 12,613 个,合计发电装机容量 36.72
万千瓦,均为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
从业务模式角度,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单个项目装机小、项目分散、每个电
站均以资产形式而非法人主体形式存续,主要的业务模式为租用自然人屋顶安装
光伏电站,由农户申请项目备案并与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若注入 12,613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个项目公司资产,则需与大量外部自然人沟通协商,为保证本次交易时间进度,
本次交易未将上述资产纳入注入范围。
此外,上海能科上述 6 家项目公司拥有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分布在**
不同省份,且绝大部分为湖南省外新能源资产,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角度,亦不
符合注入条件。
**电投重庆公司是**电投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电投重庆公司提供
的说明,**电投重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陕西尚宁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营业务
为户用光伏电站,经营项目地域为河北省等。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陕西尚
宁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拥有 15.16 万千瓦太阳能光伏电站,其中河北省 14.54 万千
瓦(占比 96%)、福建省 0.47 万千瓦(占比 3%)、湖南省 0.12 万千瓦(占比
上述资产为“**电投-重庆公司新能源基础设施投资第 2 期碳中和绿色资产支
持专项计划(乡村振兴)”类 REITs 下的基础资产之一。由于陕西尚宁泰新能源
有限公司下属湖南省光伏电站资产占比极低,绝大部分为湖南省外新能源资产,
同时考虑到剥离类 REITs 下的基础资产所需程序较多,耗时较长,因此本次交易
未将上述类 REITs 下的基础资产纳入注入范围。
**电力下属控股子公司新田林源电力有限公司拥有 5 万千瓦的风电,为
“**康富**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期五凌 2 号定向资产支持票据”
类 REITs 下的基础资产之一。该类 REITs 下的基础资产下属湖南省新能源电站资
产占比低,大部分为湖南省外新能源资产,同时考虑到剥离类 REITs 下的基础资
产所需程序较多,耗时较长,因此本次交易未将上述类 REITs 下的基础资产纳入
注入范围。
**电力下属控股子公司湖南虹润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
拥有 9.99 万千瓦的风电。由于湖南虹润风电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涉及与其小股东
的股权诉讼,小股东立案要求解散项目公司,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且处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理相关诉讼耗时较长,因此本次交易未将湖南虹润风电开发有限公司纳入注入范
围。
结合上述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的湖南省内新能
源资产最近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的营业收入及毛利占本次交易后发行人主营业
务相应指标之备考数的比例如下表:
单位:万元
占上市公司 2024
湖南省内新能源资 2024 年度 2024 年度 占上市公司 2024 年
年备考营业收入
产所属二级单位 收入金额 1 毛利金额 1 备考毛利之比 2
之比 2
上海电力下属湖南
省相关新能源资产
吉电股份下属湖南
省相关新能源资产
上海能科下属湖南
省相关新能源资产
**电投重庆公司
下属湖南省相关新 5,131.20 0.44% 2,307.24 0.68%
能源资产
**电力下属其他 3
湖南省相关新能源 14,493.75 1.24% 5,667.86 1.66%
资产
合计 54,657.40 4.69% 23,890.18 7.02%
注 1:数据未经审计
注 2:上市公司 2024 年备考数据来源于致同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
注 3:不含五凌电力
由上表可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的湖南省内新能源
资产最近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营业收入占本次交易后发行人营业收入备考数之
比为 4.69%,毛利润占本次交易后发行人毛利润备考数之比为 7.02%,占比较低。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况不会导致本次交
易完成后,远达环保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集团发电业务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远达环保外,**电投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再拥有任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何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水电,但拥有新能源及火电。
(1)长洲水电体内水电与集团下属新能源及火电不构成同业竞争
如前述分析,从电源类型角度,水力发电与新能源发电、火力发电等其他发
电不构成竞争。此外,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电力市场角度,未参与电力市场化
交易的水电与**市场化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不构成同业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报告期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
区电力市场化相关政策,水电企业不属于应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源类型,长洲水
电未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化交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能源局
南方监管局关于 2025 年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能电力
〔2024〕594 号),“广西电网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燃煤发电、核
电、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丰水期视情况放开水电企
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水电企业不属于应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
源类型。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
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
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
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以长洲水电的水电站为例,报告期电价(含税)为
电属于低价电源,基于“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的相
关要求,从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角度,广西水电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具备
政策合理性。
(2)长洲水电体内新能源与集团下属新能源及火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洲水电主要资产为水力发电,装机占比
约 97%,存在少量新能源资产:1 个 2 万千瓦的集中式光伏长洲水利光伏项目,
及 4 个合计 0.15 万千瓦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包括:零碳智慧光伏项目(0.136242
万千瓦)、长洲武装部项目(0.00591 万千瓦)、万秀武装部项目(0.00972 万千
瓦)、陆川联通光伏项目(0.000648 万千瓦),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聚焦水力发电主业,长洲水电通过本次预重组,已尽**努力将绝大部分
新能源资产及业务剥离。未剥离的上述少量资产,**是以资产而非单独法人公
司形式存在,剥离所需程序较多、耗时较长、成本较高;未剥离的上述少量资产,
主要因业务模式等原因无法剥离(装机占比 99.24%),一是 2 万千瓦的长洲水
利光伏项目是利用长洲水电水电站已有送出线路通道,无法独立运营,二是
伏。因此,在本次交易的预重组过程中,上述光伏项目未剥离至广西梧州瑞风投
资有限公司。
长洲水电上述新能源资产的收入及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长洲水电
收入金额 营业收入之比 毛利金额 年备考毛利之比
长洲水电下属
新能源资产
注:上市公司 2024 年备考数据来源于致同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
根据上表测算,长洲水电新能源资产规模显著较小。
如前述分析,从电源类型角度,新能源发电与火力发电等其他发电不构成竞
争。此外,对于 4 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中零碳智慧光伏项目为长洲水电本身自
发自用,与其他发电项目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余 3 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其所发电
量均主要为合同方(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武装部、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武装部、**
联通玉林市分公司)自用,项目发电量有保障、能够及时消纳,不存在实质性同
业竞争;对于 1 个集中式光伏项目,其装机规模仅占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装机
(截至 2025 年 6 月)约 0.04%,所占市场份额极低,且发电公司销售电力的过
程服从电网公司统一调度给终端客户,不存在任意一方利用市场地位损害其他方
利益的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同时基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长洲水
电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再开发、建设**新能源发电业务。
综上,长洲水电体内少量新能源资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结合上述问题,以及**电投集团下属企业在湖南、广西的发电具
体业务情况,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是否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远达环保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利用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因此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
形,并进一步保障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电力
出具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因存在客观障碍等原因暂时无法纳入远达环保的项
目外,**电力未来将不会经营、投资或从事与远达环保新增主要业务(指水力
发电及流域水电站新能源一体化综合开发运营业务,主要为湖南省内水力发电、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业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水力发电业务,下同)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准入要求的前提下,
促使下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远达环保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不会经营、
投资或从事与远达环保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新业务机会,**电力将立即通知远达环保,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
提供给远达环保或下属控制的企业。
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简称“竞争性业务”),在适用
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远达环保或下属控制的企业有权
选择在适当时机一次性或多次向**电力或下属控制的企业收购上述竞争性业
务,**电力或下属控制的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拟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
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权益的,远达
环保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司存在同业竞争而采取的相应行动,**电力将积极予以配合。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营活动,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电力不再是远达环保的控股股东;或(2)远达环保终止在 A 股上市。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电投集团出具了《**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国
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因存在客观障碍等原因暂时无法纳入远达环保的项
目外,**电投集团未来将不会投资、经营或从事与远达环保新增主要业务(指
水力发电及流域水电站新能源一体化综合开发运营业务,主要为湖南省内水力发
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业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水力发电业务,下同)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准入要求的前提
下,促使下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远达环保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不会经
营、投资或从事与远达环保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新业务机会,**电投集团将立即通知远达环保,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
条件优先提供给远达环保或下属控制的企业。
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性业务”),
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远达环保或下属控制的企
业有权选择在适当时机一次性或多次向**电投集团或下属控制的企业收购上
述竞争性业务,**电投集团或下属控制的企业若拟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
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权益的,远达环保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电投集团境内水电资产整合平台。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对于**电投
集团下属其他水电资产,**电投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 年内,在符合届
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并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
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积极促成将**电投集团下属其
他水电资产陆续注入远达环保。拟注入远达环保的水电资产须符合**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要求。
产经营活动,不利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电投集团不再是远达环保的实际控制人;或(2)远达环保终止在 A 股上市。
投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电力、实际控制人**电投集团
均出具了明确、具体、可执行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三)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查阅电力行业及湖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相关上市公
司公开披露文件;
(2)审阅**电投集团、**电力出具的下属企业名单及关于同业竞争相
关事项的说明,并通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企查查等平台检索上述企业的经营范
围是否存在疑似同业情况;
(3)审阅**电投集团、**电力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结合目前电力体制及相关产业政策、可比案例、标的公司省内电力消
纳情况等,发电行业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省网内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同省份的
电力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湖南省,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拥有部分因存在客观障碍等原因暂时无法纳入上市公司的新能源项目,上述
新能源项目与五凌电力体内水电不构成同业竞争,与五凌电力体内新能源构成同
业竞争,但不会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控制人**电投集团拥有新能源及火电业务,长洲水电体
内水电与上述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长洲水电体内新能源与上述业务不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
不会导致远达环保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电力、实际控制人**电投集团均出具了明确、具体、可执行的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三、 《问询函》问题 13.关于其他事项
重组报告书披露:(1)报告期末,五凌电力和长洲水电存放财务公司款项
为 1.22 亿元和 23.95 万元;(2)长洲水电曾向北部湾热电公司发放的委托**
余额分别为 9,153.39 万元和 6,955.51 万元,主要内容为应付电站运营维护等服务
费用;(4)报告期末五凌电力应付淹没拨备金额为 13.96 亿元;(5)五凌电力
将其及其子公司所有已取得的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的经营收入作为基础资产设
立信托进行融资。
请公司披露:(1)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相关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和条款,相关存款是否满足独立性、安全性要求,存款支取是否实质受到限制或
障碍;(2)长洲水电向北部湾热电公司发放委托**的原因、资金用途和去向、
相应决策过程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形;(3)长
洲水电应付账款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手方和是否为关联方、采购服务内容和对应
金额,与经营情况的匹配关系;(4)应付淹没拨备的计提依据、过程及充分性;
(5)五凌电力设立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信托进行融资的背景和原因,所获资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的用途、目前实际使用情况,到期后的还款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事项(1)-(4)并发
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事项(5)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回复:
(一)五凌电力设立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信托进行融资的背景和原因,
所获资金的用途、目前实际使用情况,到期后的还款安排
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关于进一步加强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
等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创新融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在此背景下,五凌电力创
新信托结构化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模式,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计划,将五凌电
力持有的特定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在特定期间内产生的**现金流交付特定目的
载体,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兑付提供保障支持,实现了存量知识产权盘活新模式,
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这一知识产权创新融资模式,不**助于
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及偿还银行**的资金需求,更是一次向市场展示公司优质知
识产权、提升市场影响力的难得契机。
五凌电力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获得**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
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4〕CB10 号),**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确
认接受五凌电力在**境内分批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的资产担保债务融资
工具(科创票据)(简称“科创票据”)申请,注册有效期限自 2024 年 8 月起两
年。
民币 4 亿元,票面年利率 1.97%,期限 181 日,到期(兑付)日 2025 年 3 月 3
日。本期科创票据资产担保为,五凌电力将其依据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签署的
《经营收入转让协议》及基于特定专有技术产生,且由五凌电力及其他知识产权
权利人所有的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期间内产生的**
现金流作为信托基础资产委托给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由信托计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划作为本次科创票据本息兑付的担保。五凌电力设立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信托
进行融资的直接原因,是为增加直接融资比例,优化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
道,**公司融资成本。
五凌电力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发行的 2024 年度**期科创票据 4 亿元,募
集所得的资金用于偿还银行短期借款,相关借款明细如下:
单位:亿元
融资主体 债权人 融资类型 本金 起息日 到期日 担保方式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银行短期
五凌电力 2.00 2024.3 2025. 3 信用
公**沙东塘支行 借款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银行短期
五凌电力 2.00 2024.2 2025.2 信用
公**沙天心支行 借款
合计 4.00
上述募集资金 4 亿元,已**用于偿还**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沙东
塘支行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沙天心支行的短期借款本金。
年 2 月 25 日发行 2025 年度**期科创票据,募集所得资金 4 亿元,用于偿还
期或违约情形。
具(科创票据),票面年利率 1.9%,发行额人民币 4 亿元,期限 240 日,将于
础资产回收款进行偿债,如果由于意外情况五凌电力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
获得足够资金,仍可通过银行借贷等间接融资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https://www.nafmii.org.cn)、上海清
算网(https://www.shclearing.com.cn)等公开网站网络核查及向公司开展尽职调
查等方式,获取并审阅五凌电力发行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科创票据)的相关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报告、接受注册通知书、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流
通要素公告、内部决策文件等,了解五凌电力设立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信托进
行融资的背景和原因、所获资金用途等具体情况;
(2)获取并审阅五凌电力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发行的 2024 年度**期科创
票据到期兑付的银行回单,了解债券到期偿付情况;
(3)获取并审阅五凌电力关于发行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科创票据)的
原因、背景、资金用途及到期兑付的资金来源等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五凌电力在报告期末存在 1 项尚未到期债券,该项债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已到期并兑付完毕,不存在逾期兑付或者违约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远达环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张 楠
承办律师:贾向明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