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
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须根据《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办理,公司其
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八条 财务**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四)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做好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检查、监督
工作;
(六) 及时按规定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如实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
有关情况;
(七)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
力。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被担保
对象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五) 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
明;
(六)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审核其是否符
合以下要求: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
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
上董事同意。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
况,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原则
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组织
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对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审议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
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
事、**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
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
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年度担保预计的,在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
时,应当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披露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担保余额等主要
信息,并就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等是否发生显著变化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
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公司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逐笔披露确有
不便的,可以按月汇总披露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等公司并表范围内实际发
生的担保情况,但应当充分论述原因及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所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益对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财务**和董事会
秘书处征询意见。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前,应当先履行完成公司的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
保,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
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
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的期间;
(六)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
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
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违反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
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对方拒绝修改
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
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及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
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财务**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在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需将担保
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财务**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
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担保行为可能出现的以下风险,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
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由财务**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财务**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到**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
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四)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对
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五)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六)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公司经办部门如发现继续担
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
其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七)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
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八)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经办
部门、财务**、董事会秘书处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九)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
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
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或反担保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立即
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
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
提供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向子
公司委派的董事、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财务**相关人员等未能正确
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
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
半”、“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