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
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在境内外合规的商品期货交易场所以期货
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汇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主要包括
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等,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四)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
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
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
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
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
体情况制订期货和衍生品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
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
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及各子公司应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
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
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
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
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
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
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
续评估。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
时可提议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投资和交易活动。
第四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
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形式对外披露,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
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
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董事、**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
情人应**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同时,应当明确
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
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
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
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
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
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
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
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披露。套期保值业务
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
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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