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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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茂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五年**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茂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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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 14 时 30 分在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
区天山路 1 号(国华汇金**)1 幢 2 楼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龙飞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9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263,232,43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9313%。
本次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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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授权委托;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代表 4 名委
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行使表决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名,
均为截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3,906,58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303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有 8 名参加网络投票,未参加现场投
票,该 8 名股东所持股份未计入现场投票数额。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89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89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988,439,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5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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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上述提案已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在《**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80,362,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5,599,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191%;反对 80,599,66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2%;弃权 2,240,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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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089,846,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30%;
反对 162,596,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9%;弃权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15,083,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616%;反对 162,566,34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468%;弃权 10,789,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916%。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中,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
意见,代表 4 名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行使表决权。本次征集事项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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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二五年**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彭 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方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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