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ST天茂 公告编号:2025-042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 年 8 月 25 日上午 9:15)至投
票结束时间(2025 年 8 月 25 日下午 15:00)间的任意时间。
华汇金**)1 幢 2 楼)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以**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证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6,901 人,代表股份 4,263,232,43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313%;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 6,898 人,代表股份 988,439,5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5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7 人,代表股份 63,906,588 股,占公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031%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共 6892 人 , 代 表 股 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有 8 人参加网络投票,该 8 名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所持股份未计入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份数额。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80,362,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6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5,599,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191%;
反对 80,59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22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89,846,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3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5,083,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616%;反
对 162,566,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468%;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市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天茂集团股东会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
经出席天茂集团股东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全体 A 股股东征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在征集表决权期间,公司董事会共收到 8 名 A 股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委托,前述 8 名 A 股股东中,4 名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已自
主行使表决权,视为已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
决意见代表 4 名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行使表决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
体**;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
决意见代表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行使表决权。
五、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
会议人员**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