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焦作万方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向杭州锦江集
团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进行核查并发
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和 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李 晨 汪 颢 鲍严平
财务顾问主办人:
秦敬林 刘家琛
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马青海
内核负责人:
李 宁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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