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哈
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焊华通”或“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哈焊华通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
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45.34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人民币 15.37 元,募集资金总额 698,618,758.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
值税)人民币 57,639,206.3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0,979,551.66 元,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对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0867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共同
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
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预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56,284.00 56,284.00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概况及原因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推进
募投项目的实施,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项目运营效率,保障项目顺利投产达效,
公司综合论证了项目当前市场环境、未来发展规划等后续建设要求,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进行了审慎研究,将本次“高品质焊丝智能生产
线建设项目”中的“高品质铝合金焊丝”和“高强钢焊丝”的建设实施地点由原
高品质焊丝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华通路 68 号”变更为“江
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 386 号”。本次实施地点变更有利于高品质铝合金焊丝产品
和高强钢焊丝的整体生产实施、优化了项目布局,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募投
项目顺利实施,符合经营发展需要。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为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
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实际发展及项目实施情况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而作出的审慎决定,进而对原定规划进行合理调整。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
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符合公**期发展规划。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合法使用募集资金,以
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化。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
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作出的审慎决定,进
而对原定规划进行合理调整。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
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期发展规
划。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哈焊华通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志凯 赵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