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605589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五年八月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圣泉集团”或“发行人”)
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综合竞
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
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
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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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
象为持有**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
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
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
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
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
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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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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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完成注册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一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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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 n 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 n 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可转债持有**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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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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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
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
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别为 70,339.03 万元、78,940.96 万元和 86,785.26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按募集资金按 250,000.00 万元计算,并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
平,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 万元(含
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所列资
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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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四)符合**院批准的**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制定的《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发行可转债的
规定及可转债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因此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中“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
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具体要求。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
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
《公**》《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
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别为 70,339.03 万元、78,940.96 万元和 86,785.26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按募集资金按 250,000.00 万元计算,并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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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径)分别为 30.07%、28.83%、28.29%和 35.65%,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22 年度、
为 12,844.49、85,071.49 万元、23,098.24 万元和-28,301.09 万元,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124,594.76 万元、4,022.55 万元、18,873.45 万元、25,250.24
万元,公司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
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
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公司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64,222.92 万元、73,626.14 万元和 82,969.83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7.80%、8.37%和 8.2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因此,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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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百七十八条、**百八十条、**百八十一条
至**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六)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
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
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
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
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设立内审部,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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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22-2024 年度财务报告经中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并 分 别 出 具 了 XYZH/2023QD**3B0066 号 、
XYZH/2024QD**3B0023 号、XYZH/2025QD**3B002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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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的相
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 万元(含
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
势和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产业政
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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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条规
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具有
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
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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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
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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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 n 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 n 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可转债持有**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
向上修正。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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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
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
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的本次可转债**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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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
价格修正之后的**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
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
票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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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证监会规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
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
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
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
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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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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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符合条件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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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
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
强募集资金管理,在合理规范前提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公司治理,为
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提升公司经营质量、**运营成本、加大研发力度、加
强人才培养与引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公告的《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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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
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