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
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三)公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
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但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的;
(二)**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
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期限。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
照**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
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
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然包括在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
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
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由证券部实施披露。重
大事项需经董事长批准。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
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登记;
(四)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
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
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
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五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
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
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及时提
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
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
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
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章 未**息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七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管理
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未**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透露、泄露公司未**息,也不得利用该等
未**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
定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在签署投资者承诺书后,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
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如有必
要,可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大股东提供未**息,须经董事长
同意。
第八十五条 公司依法向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
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告知其应履行的信
息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告知对方保密义务,并及时将报
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十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
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条 董事、**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董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以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
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
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责任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部。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百条 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一)应当提供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
息。
**百�一条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百�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百�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百�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十五章 附则
**百�五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百�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豁免披露的方式 1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2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3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其他
说明 4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知情人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是 □否 □是 □否
名单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
注: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
应商名称等。
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附件 2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露该信息,
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