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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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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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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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5]证券字 2025-014-2-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豪江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江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有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
具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
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
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
事实一致;
四、本所仅就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法律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
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
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出具《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2
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载明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五)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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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事宜等。
(六)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日确定为
其摘要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同
意**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共 16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02 元/股。
(七)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8
月 14 日作为**授予日,**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共 16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0.02 元/股。
(八)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公
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14 日作为**授予
日,**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共 16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02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条件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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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
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核查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出具
承诺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授予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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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
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14 日作为**授予日。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14 日作为
**授予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后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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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价格
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共 16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 10.02 元/股。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首
次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共 16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02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日
及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