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委
第六章 董事会
**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为“《公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江苏省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纺织品进
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体改生(1994)230 号]
文批准,由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进行改制,并
以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320000134762481B。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7 日经**证监会(证监发
行字[2004] 第 81 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50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员会 2015 年第 53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吸收合
并江苏汇鸿**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
项获得无条件通过。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Soho High Hope Group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4243319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九条 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程》规定,设立**
**党的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股东,股东可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公司可以**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
纽带,以效益为**,遵循**法律法规和**经贸规则,
构建供应链运营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打造供应链集成综合
服务商,创新商业模式,融通全球资源,提升供应链价值,
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贸易,**外投资,纺
织原料及制成品的研发、制造、仓储,电子设备研发、安装、
租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及网络工程设计、安装、咨
询与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仓
储。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预包装食品
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燃料油
销售,粮食收购与销售。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
公司。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于 1994 年 6 月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时以经营性净资产折股出资 1140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共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
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下列
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委托**;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
**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
第四十三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
用情形,公司有权要求占用方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按
照相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及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为“占用
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法
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
员在发现或知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单位侵占公司资产
后,**时间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将及时召开会议,确定责
任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若发现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存在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构成犯罪的,则移送**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担
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
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
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
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
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
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
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
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
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
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
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
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
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方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
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
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
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
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
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
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
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
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五章 党委
**百零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
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
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程》及《中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
行职责。
**百零三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党委会对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
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经理层
审议决定。
**百零四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特色社
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
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
督、保证党**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
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
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
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百零五条 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
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一)重大战略规划类事项;
(二)重大发展改革类事项;
(三)重大经营管理类事项;
(四)重大社会责任类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
**节 董事
**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息。
**百一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
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审议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
有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及资产置
换、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
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
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其中部分事
项;
(十六)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领
导人员薪酬和奖金分配方案、公司本部人员及二级子公司领
导班子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方案;
(十七)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变更和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审议决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 2000 万元
以上且低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低于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及单笔金额低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股权投资项目。单笔金额或一个会计
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达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3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单笔金额达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口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股权投资项
目,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有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及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董事会可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
有关权利。
(三)审议属于集中管控范围的投资项目:各层级企业
非主业投资;各层级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企
业的投资;各层级企业私募基金投资事项;各层级企业金融
及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投资,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
掉期、外汇买卖及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
融衍生品),委托**,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短期(低于一年)持有的股权、债券、基金等业务。对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进行存量总额和年度增量控制;
(四)审议决定公司 2000 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及
服务项目采购方案;
(五)审议决定公司年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计划及 5000
万元以上单项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涉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的借款事项执行本章程第五
章**百零四条和第七章**百四十条相关规定;
(六)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含子公司)担保计划以及超
计划借出资金、融资、担保等事项,不得为**权关系企业
提供担保;
(七)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产权转让、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达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口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资产处置;
(八)审议决定公司本部所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及子公
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损失核销事项。公司
及子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履行
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向省国资委提出核销申请;
(九)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十)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百三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
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为公司**管理人员。
**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本章程**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百零九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
理人员。
**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
员。
**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
以连任。
**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长
期股权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金融证券投资项目的
投资议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在本章程**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
内,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
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方案;研究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 3000 万元以上、低于 5000
万元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万元以上、低于 2000 万元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
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元的。如单笔金额为 1000 万元以上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
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
低于 500 万元的。如单笔金额为上述数额以上或一个会计年
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
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单笔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借
款事项;
以上涉及关联交易的,按《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由总经
理工作细则规定。
**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百四十六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节 监事
**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管理人员提**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 10%列入公**定公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在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充分听取各方股东的意见,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
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因外部经营
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
会经过详细论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回报规划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
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实施利润分配。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优先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
余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
**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
传真或电话通知等形式进行。
**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
传真或电话通知等形式进行。
**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监会指定媒体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限额。
**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百九十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九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