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促进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规范运作》和《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曾被监管部门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
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其他高
管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公告文稿简洁、
清晰、明了,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
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
供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并送达会议文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作
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受聘前,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证书。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证
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或辞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除依照《公**》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
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
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
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上海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
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如因自身客观
原因确需辞职或离职,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向公司提出;董事会秘书无故辞职或
离职的,公司可依照公司规定或有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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