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建议公司董
事及**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推荐合格的董事及**管理人员人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
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增补
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和**管理人员
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及**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
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不定期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采
用现场与电子通信等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
工具等形式发出。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以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快捷方式发出的,电话、电子
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
董事、**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提
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于会议召开
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董事及**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进行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也可以
采取电子通信方式表决,表决票经签名确认。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填写表决票,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
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
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
(或传真件)上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证
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