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形式泄露**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出: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申请表》(附件
一),由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提交至公
司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初步审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
组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将初步审核后的申请提交董事长审核,董
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暂缓或豁免披露。
(四)监管机构报备:如涉及重大事项的暂缓或豁免披露,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在审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充分讨论相关风险
及应对措施,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信
息处于可控范围内。具体措施包括: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对知悉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进行登
记,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
(二)信息传递控制:严格控制信息的传递范围,确保信息**于必要知
情人知晓;
(三)定期检查: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检查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保密情
况,确保信息未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具体参
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
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申请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事
□暂缓 □豁免
项类别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内幕信息知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是 □否 情人是否书 □是 □否
息知情人登记表
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子公司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法律、财务等相关
部门意见(如有)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作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定;
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
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本单位承诺**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