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扬州天富龙汽车内饰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并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10816891862979。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Yangzhou Tinfulong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联众路 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股东
可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公司
可以**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如有)、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员工创造幸福,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绿
色。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销售;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
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原公
司股东共同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各发起人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时间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时间
合计 9,060.4758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联众路 9
号。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股东可
以现场出席或以电子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以电子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的需提供应
签署的相关会议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
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
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
定该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公司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如有)
的同意后,股东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中对关联股东
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
门统计,在决议中记录并作出相应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更或候选人名单提名方法和程序:公司董事、监**更或候
选人名单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
**》和本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对候选人实施合规
性审核。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法和程序依据《公**》和本章程以及相关规定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变更。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另行
批准通过。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二)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
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
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百�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尚未生效
或者辞职生效后的 3 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其任职结束后仍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成
为**息。
**百�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百�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百�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百�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独立履行职责。
**百�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百�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百�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法和程序依据《公**》和本章程以
及相关规定提出。
**百�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百一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履行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百一十八条 除本节特别规定外,本章程中有关董事的其他规定亦适用于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至少有 1 位会计
专业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控股子公司总经
理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第(一)至第(十一)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超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其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该等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前述标准。
对于未达到前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
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百二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不含会议当日)内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
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不含会议当日)。
**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适用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
式,但若有**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三)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
董事或**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 制定公司**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 制订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四)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
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 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 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
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百四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
开展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管理人员。
**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六)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七) 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与财务总监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研究;
(十) 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
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
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时间向董事
会报告;
(十二)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百五十五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节 监事
**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百五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百五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百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百六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六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 1 人,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定公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
况、股东回报计划、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每年利润分配预案,预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进行
沟通和交流;
(六)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
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并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不得违反**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 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八)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八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八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百八十四条规定
的方式进行。
**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百八十四条规定
的方式进行。
**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百八十四条规定
的方式进行。
**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百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限额。
**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百�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工商主管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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