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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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境内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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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员应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二)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的兄弟姐妹、子女**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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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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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公开声明和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决定。公司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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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需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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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在各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
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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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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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人员或专门部门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未正式公布披露前,应承担保
密责任。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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