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和**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5号――股东及董
事、**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
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
本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格式见附件 1),并由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交的上述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严禁将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每自然年的**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上年**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本公司股份数
量。
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条款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决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中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 6 个月内指**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填写《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2),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填写《有关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
确认函》(附件 3),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并将确认函送交问询人。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和
**管理人员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直接由公司董事长确认。
董事和**管理人员在收到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
关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
善保管。
第四章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及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
日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发生变动的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附件 4),并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
露的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所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弥补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如出现未申报减持计划违规减持或者
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违反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公司董事会根据其行为对本公司的危害影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收回收益、扣减考核绩效、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解聘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督促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为董事和**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
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信息申报表
持有 持有人身 身份证号 任职时间 证券账户 持有 持有本公
人姓 份 码 (A*********) 本公 司其他
名 司股 股票衍生
票数 品情况
量
(董事/高
管)
**
父亲
母亲
子女
申报人:
申报时间:
附件 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
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其他)
现持有数量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公**》《证券法》、**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有关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相关规定,且目前未知悉关于本公司证券的**未经公告的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
您提交的《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
收悉。
_____同意您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
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___请您暂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
定或承诺:
董事长审批意见: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盖董事会骑缝章),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 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持股变动情况申报表
申报人: 申报时间:
上年末所持本 本次变动前所持 本次交易类型 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 本次变动后所持 变动原因
公司股份数量 本公司股份数量 (买入/卖出) 数量 日期 价格 本公司股份数量
注:1.变动原因:主要包括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资本公积转增、派发红股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