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次修订 于 2005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 2005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次修订 于2006年11月2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和2007年5月15日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三次修订 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 2007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次修订 于 2009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次修订 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次修订 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次修订 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次修订 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次修订 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次修订 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暨 2018
年**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8 年**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
权,并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
准。
第 十 一 次 修 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公司 2020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订
第 十 二 次 修 根据 2019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暨 2019 年**次 A 股类别股东
订 大会、2019 年**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授权,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
第 十 三 次 修 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订
第 十 四 次 修 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订
第 十 五 次 修 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订
目 录
注:在章程条款旁注中,《公**》指修订后的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颁布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结算所意见》指香港**结算有限公司
颁布的《香港结算所意见》,“证监海函”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证监会”)海外上市部与原**体改委生产体制司联合颁布的《关于到香
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 号),《意见》
指**经贸委与**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章程指引》、《治理准则》、《股东会规则》、
《独董办法》分别指**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本章程正文中所指的《上市规则》包括香港联交所颁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本章程正文中所指的《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颁布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章 总则
**条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五年二月十
八日以国资改革2005191 号文《关于设立**远洋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二��五年三
月三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8MA0603879K。
公司的发起人为:**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原名为“**远
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COSCO SHIPPING Holdings Co., Ltd.
第三条 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大道与东七
道交口远航商务** 12 号楼二层。
邮政编码:300461
电 话:0086-22-66270898
图文传真:0086-22-66270899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章程指引》
代表人。 第 8 条、第 9 条
董事会选举产生或变更董事长的,视为同时选举产生或变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投资、上市)
。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公**》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3 条、第 4 条
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辖
和保护。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章程指引》、《治理准则》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程》,经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对公司章程作了
修订,制定本章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第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向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机关登记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
代。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均有约束
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利主张。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五章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章程指引》
程**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股东、董事和** 第 11 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其他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包括向法院提**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章程指引》
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第 12 条
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公**》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 14 条
第十条 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
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及有抵押或
质押其财产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配备必要
的工作人员,并纳入企业管理和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程》规定,设立****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政
策,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优化资源配置,增强**
外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运输公司的投资管理;提供
与**船舶运输配套的服务;实业项目投资管理;码头投资
管理;从事海上、航空、陆路**货运代理业务;船舶与集
装箱生产、销售、租赁、维修;仓储、装卸;运输方案设
计;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法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须批准的应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并可在境内外设立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
等。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在**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
资股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置
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 《章程指引》
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 16 条
第 18 条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章程指引》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 17 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
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股
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相同的义务
和权利。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
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或者地区的法定货
币。
公司的内资股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托管;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主要在香港**结算有限公
司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获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
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公司发行的在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简称 A 股。A 股指获**
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
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第二十二条 经**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为 41 亿股,**向发起人发行,占公司可发行的普
通股总数的 1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 224,400 万股,其中,204,000 万股
新股;发起人出售存量股份 20,400 万股,均为 H 股。
上述发行结束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
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完成后,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
经审批部门批准,**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转增为公司股本,公司经前述增资后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总数为 6,204,756,337 股,其中,发起人**远洋运输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3,960,756,337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约
前述**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
后,经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院授权的审
批部门核准,公司向**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和 H 股股东以股
票股息的方式进行了特别分配,公司经前述特别分配后的股
本结构为:
普通股总数为 7,135,469,787 股,其中,发起人**远洋运输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4,554,869,787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约
前述特别分配完成后,经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大会和外资
股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院授权的审批部
门核准,公司发行了 A 股 1,783,867,446 股。公司经前述增
资发行 A 股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 8,919,337,233 股,其中,发起人**远洋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4,554,869,787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前述增资发行 A 股完成后,经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大会和
外资股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院授权的审
批部门核准,公司**次向**远洋运输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864,270,817 股 A 股股票,第二次向包括**远洋运输有
限 公 司 在 内 的 不 超 过 十 家特 定投 资 者非 公 开发 行 不 超 过
后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 10,216,274,357 股,其中,发起人**远
洋运输有限公司持有 5,472,806,91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前述非公开发行 A 股完成后,经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大会
和外资股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院授权的
审批部门核准,公司向包括**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
的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43,254,870 股
A 股股票。公司经前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后的股本结构
为: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 12,259,529,227 股,其中,**远洋海运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21,627,435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8.33%,**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持有 4,557,594,644 股 A 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37.18%,合计持有 5,579,222,079 股 A 股股
份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45.51% ; 其 他 A 股 股 东 持 有
前述非公开发行 A 股完成后,经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大会
和外资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期权于 2021 年 6 月 3 日进入**个行权期,
有效行权期为 2021 年 6 月 3 日至 2022 年 6 月 2 日,截至
A 股,公司经前述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 12,315,998,889 股,其中,**远洋海运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21,627,435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8.30%,**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持有 4,557,594,644 股 A 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37.01%,合计持有 5,579,222,079 股 A 股股
份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45.30% ; 其 他 A 股 股 东 持 有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13 日为股权
登记日实施 2020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
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经前述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后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 16,010,798,556 股,其中,**远洋海运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328,115,666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8.30%,**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中
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持有 5,924,873,037 股 A 股股份,占公
司股 本总 额的 37.01% ,合 计 持有 7,252,988,703 股 A 股股
份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45.30% ; 其 他 A 股 股 东 持 有
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因股
票期权行权新增 161,788,185 股 A 股股份。
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增持公司 181,331,194 股 A 股股份,通过
其全资附属公司合计增持公司 266,074,500 股 H 股股份。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将其所直接持有
的公司 804,700,000 股 A 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上海汽车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该项无偿划转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
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议
案,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回购 59,999,924 股 A 股股
份、155,000,000 股 H 股股份,均已**完成注销。
新增 4,099,349 股 A 股股份。
经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 批 准,公 司 实施回 购股 份方案 ,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回购 99,999,943 股 A 股股份、227,960,500 股 H 股
股份,均已**完成注销。
经前述股票期权行权、增持、无偿划转及回购并注销后,公
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 15,633,725,723 股,其中,**远洋海运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704,746,860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4.51%) , 通 过 全资 子 公 司 中 国 远 洋运 输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资子公司 Peaktrade Investments Ltd.持有 221,672,000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2%),通过全资子公司中远海
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158,328,000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1%),**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
持有 7,009,619,897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4.84%),包括
股股东持有 6,032,286,32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8.59%;
其 他 H 股 股 东 持 有 2,591,819,500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截 至 2025 年 4 月 9 日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通股总数的 80.99%;境外上市外资股为 2,971,819,500 股,
约占普通股总数的 19.0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 H 股和 A 股
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履
行**证监会相关程序,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33,725,723 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章程指引》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 23 条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章程指引》
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第 186 条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应当自由转让,并
不附带**留置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章程指引》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第 22 条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三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章程指引》
第 183 条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及按第二百四十四条所载方式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限额。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章程指引》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第 184 条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按第二百
四十四条所载方式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
第 226 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章程指引》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第 185 条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定程序购回其发行在 第 162 条
外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章程指引》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 25 条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章程指引》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 第 26 条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章程指引》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 27 条
三十三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票上市地法
律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涉及收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
项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
第 149 条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或股票发行的时间;
(三)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目;
(四) 股票的编号;
(五) 《公**》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可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继承和质押。
股票的转让和转移,需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
第三十八条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 “证监海函”
司其他**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人 **条
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包括公司证券印章)后生效。
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证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
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
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若本公司股票采取无纸化发行和交易,则应当适用该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章程指引》
第 29 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章程指引》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第 30 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本
章程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股份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或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章程指引》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第 31 条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证券法》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 44 条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章程指引》
登记以下事项: 第 32 条
《公**》
(一) 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 第 102 条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及其数量;
(三)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如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
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据**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
协议,将 H 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
理。公司的 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证监海函”
公司应当将 H 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 第2条
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维持 H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
性。
H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四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 H 股,皆可依据章程自由转 “证监海函”
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转 第 12 条
让文据,并无需申述**理由:
(一) 已向公司支付不超过香港联交所在《香港上市规则》中
不时规定的**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
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二) 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 H 股;
(三) 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 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
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 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
超过四位;及
(六) 有关股份并无附带**公司的留置权。
如果公司拒绝为股份转让进行登记,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
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转让人和承受人发出一份拒绝登记该
股份转让的通知。
公司在香港上市的 H 股需以平常或通常格式或董事会可接纳
的其他格式之转让文据以书面形式转让;而该转让文据可仅
以手签方式或者,若出让方或受让方为结算机构或其代理
人,则可以手签或机印方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必须置于公
司之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可能指定之其他地方。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
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五条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对股东会召开或者公司决定
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惟前述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期间,在一
年之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但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至多
再延长三十日。公司在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收到查阅
股东名册申请的,应申请人要求,须向申请人出具本公司公
司秘书签署的证明文件,以说明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批
准机构及期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章程指引》
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 第 33 条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公司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或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
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四十八条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
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
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A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百六
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 H 股股东名册正
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
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 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
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
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
据,以及无其他**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
的声明;
(二) 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
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 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
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
日,每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 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
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
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
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
间为九十日;
(五)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
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
股东;
(六) 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
满,如公司未收到**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七)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
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八)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费用,均由申
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
权拒绝采取**行动。
如股息单曾经连续两次未被兑现,则公司可行使权力终止以
邮递方式向股东发出股息单。然而,在该等股息单**次未
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公司亦可行使该项权力。
公司不得行使权力出售未能联络的股东的股份,除非:
(一) 有关股份于 12 年内至少已派发三次股息,而于该段期
间无人认领股息;及
(二) 发行人在 12 年届满后于报章上刊登广告,说明其拟将
股份出售的意向,并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该意向。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于**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
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
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章程指引》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 32 条
在有联名股东的情况下,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 《香港结算所意
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 见》
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东名册之目的要求提供其认为
恰当之死亡证明。就**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
上排名**之联名股东有权接收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
的通知、在公司股东会中出席及行使表决权,而**送达该
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章程指引》
(一) 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第 34 条
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章程指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查阅、复制公司 第 35 条
有关材料的股东应提前通知公司,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由股东对涉及保密的事项配合公司办理相关保密手续并
向公司缴付合理成本费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提供有关
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章程指引》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 36 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章程指引》
第 37 条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章程指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 38 条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章程指引》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 39 条
第五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章程指引》
第 40 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
后追加**股本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章程指引》
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第 42 条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章程指引》
第 43 条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豁免;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以**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章程指引》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 44 条
第六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章程指引》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 45 条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章程指引》
总额达到或超过 3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达 第 202 条
到 3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有能力控制董事会的大部分成
员。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七章 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章程指引》
法行使职权。 第 46 条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章程指引》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 46 条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事项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也可以授
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章程指引》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和**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第 85 条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事项
的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章程指引》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第 47 条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 笔 担保 额 超过最 近一 期经审 计净资 产 10% 的担
保;
(四)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七) 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
批的担保事项。
董事、**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中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
**讼。
第六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治理准则》
必须由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 第 14 条
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决议事项有关
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
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
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 《章程指引》
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 第 48 条
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 《章程指引》
的其他地点。 第 50 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章程指引》
会: 第 49 条
(一) 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独董办法》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第 18 条
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书面通 《章程指引》
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书面 第 60 条
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
在册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但是,当公司只有发起人股东时,经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书
面同意,前款有关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豁免。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章程指引》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 59 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香港上市规则》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第 13.73 条
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章程指引》
议案。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 58 条
(一)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章程指引》
第 61 条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
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
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
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
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 如**董事、**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
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
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
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
别;
(六) 载有**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
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 载明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九)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十)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如需);
(十一)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本
章程第二十四章规定的通知方式或《上市规则》允许的其他
方式向股东发出。
在满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下,对 H 股股东可以
采用将有关通知内容公告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方
式进行。
对 A 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前述公告,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A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
知。
第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第七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章程指引》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第 65 条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
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
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
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
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
行使表决权;
(四) 如该股东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香港结算所意
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 见》
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
议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
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且须享有等同
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犹如它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七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
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委托书 《香港结算所意
应载明代理人要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 见》
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票数目和种
类。
第七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章程指引》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第 68 条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九条 **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反对
票,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
示。
第八十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终止、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
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
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
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章程指引》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 84 条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章程指引》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 第 66 条
席股东会,应当出示股东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亲
笔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可在会上投票,而如该法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席**
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该法人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立
委任代表表格。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能够让公司确认法人
股东身份的证件;委托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
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能够让公司确认委托人的股东身份的
证件。
第八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章程指引》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第 69 条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章程指引》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第 70 条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章程指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第 83 条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章程指引》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 80 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章程指引》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百一十四条关于 第 83 条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上市规则》,当**股东须放弃就**个别的决议案
表决或限制就**个别的决议案只表决赞成或只表决反对,
**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而由此股东或其代表所作的表决均
不予计算在内。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八条 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
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会上,股东所作的
**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十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
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
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
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股东会规则》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第 37 条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及其他股票(如有)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章程指引》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第 81 条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及
(五) 《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它事项,需由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除外。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章程指引》
第 82 条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种类股票、认
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 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七)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及
(八) 《上市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要求的其它需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应符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应当按下
列程序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 《章程指引》
会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 第 53 条
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第 54 条
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会规则》
(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
议人的同意。
(三) 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 《独董办法》
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 18 条
(四) 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
会提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
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
(五) 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提议
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类别股东会。
(六)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将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
的同意。
(七)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
会或类别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
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前款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应 《章程指引》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适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55 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适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章程指引》
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第 56 条、第 57 条
名册,会议所发生的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从欠
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章程指引》
行职务的,应当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副董事长不 第 72 条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
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未
推举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如果因**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
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章程指引》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第 76 条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 《章程指引》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第 94 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中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由会议主 《章程指引》
席、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第 77 条、第 78 条
表签名。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采用中
文,会议记录并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应当在公司住所
保存至少十年。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章程指引》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第 95 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百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
**百�一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百�三条至**百
�八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由于境内外法
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变化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依法作出
的决定导致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或者废除的,不需要股东会
或类别股东会的批准。
**百�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
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
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 将该类别股份的**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
另一类别的股份的**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
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
利或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 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在公
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 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
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
券的权利;
(六) 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
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
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
制;
(九) 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
利;
(十)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 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
地承担责任;
(十二) 修改或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百�三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有否表决权,在涉
及**百�二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
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
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 在公司按本章程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或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
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在本章程
第六十二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 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
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
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与该类别中
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百�四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百�三条由出席类别股
东会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
出。
根据适用的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当**股东须就某个 《香港上市规则》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案放弃表决或就某个类别股东会的决议案 附录 3
限制其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时,**股东或其代表违反有关 第 14 条
规定或限制的投票,其作出的表决将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百�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十条关于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
及开会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百�六条 为考虑修订**类别股份的权利而召开的各该类别股东会(续
会除外)的法定人数,至少为该类别股份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一。
**百�七条 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应当以与股东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
程中有关股东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
**百�八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A 股股东和 H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
股东。
“证监海函”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3条
(一)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
或者同时发行 A 股、H 股,并且拟发行的 A 股、H
股 的 数量 各 自不超 过该 类已发 行在外 股份 的 20%
的;或
(二) 公司设立时发行 A 股、H 股的计划,自**院证券
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第九章 党委
**百�九条 公司设立党委。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百一十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
司党委根据《******程》及《******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履行职责。
第十章 董事会
**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七至十五名董事组 《章程指引》
成,具体由股东会实际选举的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 第 109 条
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第6条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独董办法》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2条
下同)应至少有三名,并占董事会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 第5条
少一名独立董事应(1)具备适当的专业**,或具备适当的会
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及(2)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对会计专业人士的**要求。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百一十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独董办法》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 第 13 条
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
第 70 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相 《章程指引》
关选举提案时就任。 第 97 条、第 100
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除独立董事之
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
东会选举产生。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 “证监海函”
书面通知,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时 第4条
间内提交给公司。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并由公司创立会议
选举产生,每届获选董事的人数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
确定,表决通过的董事人数超过拟定的董事**人数时,依
次以得票较高者按规定人数确定获选董事。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
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意见》
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其中,独 第6条
立(非执行)董事可直接向股东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
门报告情况。
董事会可以依法授权执行董事(即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或其他
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章程指引》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 62 条
《治理准则》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第 19 条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
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进行董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方 《章程指引》
式,即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 第 86 条
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
**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对股东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
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须由 《章程指引》
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 110 条
(九)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总法律顾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
酬事项;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委派、更换或推荐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
东代表、董事、监事;
(十二)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包括
法律、法规许可的股票期权方案);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
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
他的重要协议;
(二十) 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指导督促企业法治建设
规划,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研究解决
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为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创造条
件、提供保障,听取公**治建设工作汇报;
(二十一) 推动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
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
系,决定上述方面的重大事项,建立并完善重大决
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
估等机制,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约束,有效识别研
判、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有
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章程指引》
意,其中第(六)、(七)、(十三)项还须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 第 120 条
二以上表决同意,对外担保事项还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公**》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第 139 条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非执 《意见》
行)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6条
**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百一十七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行使董事会 《治理准则》
部分职权。董事会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 33 条
**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市场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 《意见》
面的决策时,对投资额或兼并收购资产额达到公司总资产 第4条
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章程指引》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第 113 条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第 114 条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 听取公**治建设工作汇报;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章程指引》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 115 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香港上市规则》
大约每季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 附录 14
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 C.5.3 条
《章程指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 116 条
议,并且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 117 条
(一)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独董办法》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 18 条
(六) 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或公司上市地举行。
董事会会议以中文为会议语言,必要时可有翻译在场,提
供中英文即席翻译。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应至少 《香港上市规则》
提前十日将董事会会议通知采用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附录 C1 第 C.5.3
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非直接送 条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 《章程指引》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第 118 条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章程指引》
第 119 条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通知应采用中文。**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
知的权利。
**百二十四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百二十二条规 《上市公司治理准
定的时间通知所有执行董事及外部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则》
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可要求提供补充 第 32 条
材料。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
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提出缓开董
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
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
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
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百二十 《章程指引》
六条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 第 120 条
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章程指引》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第 123 条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
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章程指引》
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第 103 条
以撤换。
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
董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
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杂项开支亦由公司支
付。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可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
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电报、传真、电邮送交每一
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
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后,以上述方
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则该决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召
集董事会会议。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和未经召集的董事会会议所 《意见》
议事项的决定以中文记录,并作成会议记录。独立(非执 第6条
行)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包括异议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 《独董办法》
明。每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 第 21 条
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 《章程指引》
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 第 124 条
记录在公司位于**的住所保存,并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
每一董事。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的决 《公**》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 第 125 条
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百三十条 股东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 《章程指引》
式解任董事(但董事根据**合同可提出的损害索赔要求 第 106 条
不受此影响),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章程指引》
**百三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 第 104 条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第 105 条
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且不得晚于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
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一章 独立董事
**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 《章程指引》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第 126 条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独董办法》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 第9条
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独董办法》
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第 10 条
工作经历、**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候
选人应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董办法》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第 11 条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四)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及候选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
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二)、(三)项所述的被提名人
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提交给公司;
(五)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本
条前述第(二)、(三)、(五)项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依照规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
慎判断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并有权提出异
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股东会选
举;
(七)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独董办法》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第 12 条
露。
**百三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独董办法》
第7条
(一)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
(二) 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及本章程**百三十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会计准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独董办法》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第8条
责。
**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 《独董办法》
《上市规则》另有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6条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 《独董办法》
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 第 47 条
偶、父母、子女,下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的父母、子女的**、子女**的父母、
兄弟姐妹的**、**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独董办法》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第 14 条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百三十四条**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独董办法》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第 15 条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
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或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独董办法》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第 20 条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章程指引》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第 129 条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独董办法》
(二) 按照《独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 第 17 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百四十条 除应当具有《公**》、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指引》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第 130 条
《独董办法》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第 18 条
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章程指引》
事会审议: 第 131 条
《独董办法》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 33 条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章程指引》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 132 条
《独董办法》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百 第 24 条
四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章程指引》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 74 条
第十二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监事 《章程指引》
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职权。 第 133 条
**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 《章程指引》
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审计委员会的 第 134 条
主席为(1)具备适当的专业**,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
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2)符合公司证券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会计专业人士的**要求。
**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章程指引》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及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第 135 条
权。审计委员会具体职权由本章程及其工作细则所规定。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章程指引》
议,或者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第 136 条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百四十八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委员会,并根据需 《章程指引》
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风险控制等其他相关专门委员 第 137 条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及薪酬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席。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或工作细则,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章程指引》
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 第 138 条
审核及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具体职权由本章程及其工作细则所规定。董事
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章程指引》
**百五十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第 139 条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及
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 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股份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委员会具体职权由本章程及其工作细则所规定。董事
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百五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对公司战略规划以及业务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审
议相关专题议案;
(二) 审议涉及公司战略规划以及业务发展方向的重大战
略性事项;
(三) 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规划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规范公司风险控制程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得以实现。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二) 复核和检视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及公司
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
(三) 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四) 指导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及管理方针(包括
评估、优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
(包括对公司业务的风险)的过程),协调可持续发展
目标资源和实施,关注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实施情
况, 监督检查可持续发展相关目标实施的进度和
可持续发展活动,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后
提交董事会审批;
(五) 负责推进公**治建设工作,审议公**治建设工
作报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控制事项。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管理人
员。
根据需要,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
**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
人,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及**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
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和**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遵守**的有关法律和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十四章 **管理人员
**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每届任期三 《章程指引》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 140 条
第 143 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一名、总法
律顾问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
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章程指引》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第 142 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第 144 条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进行与实施董事会决议相关的资产处置、投资
等经济活动,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
总监、总法律顾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五十九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
文件;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百六十条 **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
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百六十一条 **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百六十二条 **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管理人 《章程指引》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 第 147 条
动合同或聘任协议规定;部门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部门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章程指引》
**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 146 条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章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和义务
**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章程指引》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 第 99 条
第 141 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
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因触犯刑法被**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 非自然人;
(九) 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
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
逾五年;
(十) 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十一) 被适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二) 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聘任**管理人员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在本条**款情形出现时,公司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
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职责,并通
过相应程序予以撤换。
**百六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 《章程指引》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第 107 条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百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指引》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第 102 条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公**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指引》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第 101 条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真诚地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 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 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
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
使;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形式
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
**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以**形式与公司竞争(包括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
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百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章程指引》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第 71 条
明。
**百七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章程指引》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第 105 条
施。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百七十一条 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章程指引》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第 108 条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第 150 条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任职尚未结束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对其擅自离职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七十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章程指引》
东的**利益。 第 151 条
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时(公司与董
事、**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
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其拥有或其紧密联系人(《香港上市规则》所
载的紧密联系人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安排或任
何其他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
定人数。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已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
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
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
下除外。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或联系人与某合同、交
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管理人员也应被
视为有利害关系。
**百七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公司**考虑订立有关合
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
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
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管理人
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百七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方式为其董事、**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百七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
(如有)、**管理人员提供**;公司向本公司和其母公
司的董事、监事(如有)、**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规
定。
**百七十七条 经股东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 《治理准则》
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 24 条
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除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公司有权
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有关董事、**管理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
(二) 撤销**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管理人员订立的
合同或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
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违反了
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三) 要求有关董事、**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
得的收益;
(四) 追回有关董事、**管理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
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 要求有关董事、**管理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
的款项所赚取的、或可能赚取的利息。
**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东
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 作为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的
报酬;
(三) 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 该董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上述合同外,董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
向公司提出诉讼。
**百八十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管理人 《治理准则》
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 第 61 条
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与审计
**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 《章程指引》
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 152 条
**百八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帐目用中文书写。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公**》
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 第 208 条
政法规和**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该等报告须经验证。
**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
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
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 “证监海函”
及董事会报告交付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 H 股股 第7条
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满足法
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下,公司可以根据《香港上
市规则》采用电子形式向 H 股股东发送该等报告,或通过
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方式进行登载该等报告,
以满足上述寄发要求。
**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
应当按**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
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
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
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百八十六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会
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
编制。
**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 《章程指引》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第 153 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规定披露财务报
告。
**百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 《章程指引》
金,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154 条
**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章程指引》
法定公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 155 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九十条 公司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股利或 《公**》
以红利形式进行其他分配。公司股利不附带**利息,除 第 210 条
非公司没有在公司应付日将有关股息派发给股东。
**百九十一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 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 **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
项。
**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 《章程指引》
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第 158 条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等。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
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
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章程指引》
第 155 条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利
润。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其中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除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的
具体方案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
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特别是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四) 公司当年盈利且有可供分配利润,董事会未提出以现
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披
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五)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
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六)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章程指引》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第 157 条
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配股利及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公司当年实 《章程指引》
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 第 156 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
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 现金;
(二) 股票;
(三)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
达到 80%;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
达到 40%;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
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
合理的前提下,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百九十五条 公司向 A 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派
付。公司向 H 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
计价和宣布,以人民币或港币支付。公司向 H 股股东支付
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有关外汇管理的
规定办理。
**百九十六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用港币支付现金股利
和其他款项的,汇率应采用股利和其他款项宣布当日之前
一个公历星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的平均中间
价。
**百九十七条 在符合本章程的情况下,经过股东会批准或授权,可分配
中期或特别股利。
**百九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根据
分配的金额代扣并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除**股份所附权利或发行条款规定者外,股利须按获派
发股利股份的实缴股款宣派及派付,惟就此而言,凡在催
缴前就股份所缴付的股款将不会视为股份的实缴股款(但
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股份的股款,均可有利息)。
**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 H 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
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 H 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
他应付的款项。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 H 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 “证监海函”
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第8条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
息,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利,但该权利在股息公告日之后 6
年的期间届满前不得行使。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章程指引》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第 159 条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二百�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章程指引》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 160 条
第二百�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章程指引》
第 161 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百�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章程指引》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第 162 条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百�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章程指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第 163 条
持和协作。
《章程指引》
第二百�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 164 条
第十七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六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
告。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创立大会在**年度股东会
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年度股东会结束时
终止。
创立大会不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由董事会行使该职
权。
第二百�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章程指引》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166 条
第二百�八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结
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会结束时止;聘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二百�九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以下权利:
(一) 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凭证,并有权要求公
司的董事、**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 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
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 出席股东会,得到**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
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会上就涉及其
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章程指引》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第 167 条
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
会可在**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决定
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所如有因被解聘而
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章程指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 168 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 “证监海函”
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空缺时,应当符合下列规 第9条
定:
(一) 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之
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
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离任包括被解聘、
辞聘和退任。
(二) 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
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
过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式送给股东。
(三) 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本款(二)
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
股东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的会议: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
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提前 10 天 《章程指引》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 第 169 条
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有无不
当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住所的方式 “证监海函”
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住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 第 10 条
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代情况的声明;或者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的书面通知的十四日内,应当将该通知
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 2 项提及
的陈述,公司还应当将前述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并将前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 H 股股东,收件
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但是在符合公司股票
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前述通知也
可以本章程第二十四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向 H 股股东发出或
提供。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应当交代情况的陈
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听取其
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第十八章 保险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各类保险按**有关主管机关规定,以指定的方式向
指定机构投保,包括向在**注册及**法律许可向**
公司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
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自行招聘、辞退员工,实行合同制。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的经济效益,决定本公司的
劳动工资制度及支付方式。
公司努力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和生活条件。
为增强公司竞争力,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用
相关激励机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医
疗、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缴存职
工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员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会工作
机构,配备工会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
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劳动合同法》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第4条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依法成立工会后,则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
资总额的 2%拨缴工会经费,由公司工会根据中华**总
工会《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办法》使用。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东因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
司购买其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 《章程指引》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 第 178 条
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述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
阅。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 《章程指引》
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第 177 条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章程指引》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第 179 条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及按第二百四十四条所载方式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章程指引》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 180 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章程指引》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第 181 条
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按第二百四十四
条所载方式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章程指引》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第 182 条
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章程指引》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 第 187 条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 《章程指引》
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 188 条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按第二百四十四条所载
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三)、(四)项规定解散的,应当清算。 《章程指引》
第 189 条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之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章程指引》
内在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按第二百四 第 192 条
十四条所载方式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第 191 条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章程指引》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 193 条
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i)公
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ii)所欠税
款;(iii)银行**,公司债券及其他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
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章程指引》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第 194 条
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章程指引》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第 195 条
记。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章程指引》
第 196 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章程指引》
产清算。 第 197 条
第二十三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
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一) 由董事会依本章程通过决议,拟定章程修改方案;
(二) 将修改方案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会进行表决;
(三) 提交股东会表决的修改内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指引》
第 198 条
(一) 《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向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一种形式发出:
《章程指引》
(一) 以专人送出; 第 170 条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电子方式或在本公司网站登载;
(五) 《上市规则》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本公司**证券的
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
(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
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任代
表表格。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 H 股股东的公司通
讯、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可以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由专人送出或
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发往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地址,或以电
子方式或在本公司网站登载等方式送达。
第二百四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程规定**需要或容许以公告形式发
出的通知或报告,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在同一日分别在香
港至少一份主要的英文和主要的中文报刊上以英文和中文
刊登同一公告,或以电子方式送出或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公
司网站登载或《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百四十五条 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须清楚地写明地址、预付邮资, 《章程指引》
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知的信封投入邮箱内即 第 174 条
视为发出,并在发出四十八小时后,视为已收悉。通知以 第 171 条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本发送、邮寄、
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文件,如果
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本
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
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公司确定
其股东选择收取哪种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之安排中,必须
给予其股东三项选择: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
同时收取中、英文本。
第二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 凡 H 股股东与公司之间,H 股股东与公司董事、 “证监海函”
**管理人员之间,H 股股东与 A 股股东之间, 第 11 条
基于公司章程、《公**》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
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权
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
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
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管理人
员,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
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仲裁
**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
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仲裁**进行仲裁,则
**一方可以按香港**仲裁**的证券仲裁规则
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四)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五)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十六章 附则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及英文编制,两种语言文本均具有法律效 《章程指引》
力,如果两种文本发生冲突或有其他含义不一致的情况, 第 204 条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于股东会。本 《章程指引》
章程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 第 206 条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等不时生效的规定执行,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 《章程指引》
同。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 205 条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五十一条 如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对本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公司应
遵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