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5-053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取消监事会及修订《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的议案》,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的议案》,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原监
事自然免职、相关人员由原派出单位负责安置,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修订取消了监事会、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履行,新增了职工董事、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大会”整体更名为“股东会”。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为确定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条 为维护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下简称“公司”
)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
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 党的**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
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人治 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
理结构 ,建设中 国特色现 代国有企 业制 公**人治理结构,建设**特色现代国有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 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程。 章程。
第四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 第四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
港经济区航空总部基地 1 号楼 5 层 经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木头村机场路16号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的债
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务承担责任。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程》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程》
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
足够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件。
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务负责人。 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 兼营:液压、锻件、铸件、换 第十七条 兼营:液压、锻件、铸件、换
热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物流、 热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物流、
机械冷热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机械冷热加工、修理修配及检验检测服
务;计量技术服务;实验分析仪器制
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
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
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锻件及粉末冶
金制品制造;模具制造;激光增材产品
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会议及
展览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贵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贵州金江航空液 金江航空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该发起人已
压有限责任公司于 1996 年公司设立时认 于 2024 年 9 月被**贵州航空工业(集
购的股份数为 3,610 万股,以经营性资产 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注销,现公司
出资。 股东结构以**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为
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划的除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担保借款等形式,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份的人提供**资质。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证券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求人民法院撤销。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达到《公**》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审计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
担连带责任。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押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权: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提供年度决算审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其他项未涉及修订,故省略)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
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
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
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
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
免的程序,公司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诉讼程序。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删除
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一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删除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应
议,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院证券监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 八十 四 条 公 开征 集 股东 权 利 违反 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百零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百零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之日起未逾2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日起未逾3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百一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百一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
第 一百 一 十四 条 董 事应 与 公司 签 订 合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
删除
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
等内容。
**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者进行交易;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业务;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其他项不涉及修订)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对公司国防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国防秘密和商业秘密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至该秘密成为**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百二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百二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百二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超过董事会全 成,其中职工董事 1 名,职工董事由公司
体成员的半数,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职工董事不
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得担任公司**管理人员,外部董事人数
数选举产生。 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经营计 (五)决定公司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
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方案;
其报酬;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其他项不涉及修订) 司提供年度决算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
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科学、民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
主、**、制衡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
程序,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
实行。 股东会批准。
**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
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 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
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可视情况决定召开 的具体时间等。并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
(十一)按照股东大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 (八)根据股东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
董事会向股东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 预算调整方案决议,决定公司总部的年
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 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
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其他项不涉及修订)
**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百五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百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百五十二条**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百五十三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百五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符合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专业要求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该委员会
委员。
**百五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投资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预算管理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
是**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
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百五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由
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负责
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百六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
名,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百六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ESG专门委员会
成员为5名,由公司董事组成,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负责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相
关事宜的战略发展及管理,指导并监督公司
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社会责任承担以及公司
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发
展方针;
(二)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三)公司目前的产品体系和未来的科研、
产品发展方向;
(四)公司章程规定需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
大改革重组、改制和资源整合等重大事项;
(五)公司章程规定需董事会批准产权转
让、并购重组、资产处置以及对外捐赠等重
大事项;
(六)企业及其各所属单位的ESG愿景、目
标、策略及架构,以确保其符合企业需求及
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监管及**标准;
(七)企业及其各所属单位围绕ESG工作目
标开展工作,建立、评估企业及其各所属单
位的ESG体系建设;
(八)负责对照ESG各项议题识别企业及其
各所属单位经营中存在的风险;
(九)负责审阅企业的ESG报告及其他ESG
相关信息披露,确保ESG报告及其他ESG相
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十)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百六十三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为3
名,由公司董事组成,并就下列事项行使职
责:
(一)审议并确定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
目标、年度预算计划的总原则;
(二)根据公司董事会下达的经营战略和规
划,指导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的制订;
(三)审查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的年度经
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
(四)监督检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
年度预算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百六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 **百六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人员,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百七十一条 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 **百七十一条 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
实、强管理”。总经理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 实、强管理”。总经理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
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等,行使下列职 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等,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二)组织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 (二)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
的具体规章; 的重要专项制度;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拟订公司(含总部)年度财务预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百八十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百八十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究其法律责任。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和上海证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贵州监管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月内向**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个月内向**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上海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证监会贵州监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 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一百 九 十一 条 股 东大 会 违反 前 款 规 **百九十一条 股东会违反《公**》
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
的派发事项。 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百九十四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百九十四条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百九十四条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年度的可
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
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进行利润分配 金流充足,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实施现金分红不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 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 报告,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现金红利,以现金为对价,通过要约方式
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30%。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含现金分红事
项)的审议和实施
会审议;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百九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百九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党组
**百九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党
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开展内部审计
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内部
工作,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
查。
险控制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百九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百九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作。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直接报告。
**百九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制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百九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百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百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决算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报》之中的一种报纸上公告。
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之中的一种报纸
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之 之中的一种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应的担保。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限额。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百九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之中的一种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公**》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八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出 现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 开 始 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组进行清算。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上述修订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