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展 兆 丰 律 师 事 务 所 H&Z LAW FIR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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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苏州.人民 3110 号国发大厦南楼 10 楼 1006 室 邮编:2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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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5)第 0717-1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纽
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纽威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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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
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
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
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据此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若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
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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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
在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组织和个人提出异议或
不良反应,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出具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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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
日对《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需的**事
宜。
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董事长鲁良锋、董事冯银龙、董事黎娜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故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授予限制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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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1.3799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5.93 元/股。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符合《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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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核,公司及本次激励的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均
符合《公**》、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及《纽威股份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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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
照上述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
予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
经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
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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