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圣湘生物 证券代码:688289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由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湘生物”“公司”或“本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圣湘生物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
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
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
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9.26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57,938.8006 万股的 0.21%。本次授予为一
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
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
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圣湘海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海济”)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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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圣湘生物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40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归属,各
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个归属期 中山海济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14,0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中山海济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18,000 万元
此外,如 2025 年和 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均超过净利润目标值
年度实际净利润的考核值,纳入 2026 年净利润目标值的计算范围。
达成情况(X)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X≥目标值 100% 100%
(当年度实际净利润-当年度净利润目标值×70%)÷
目标值 70%≤X<目标值 100%
(当年度净利润目标值×30%)
X<目标值 70% 0%
注:1、上述“净利润”按中山海济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原则
确定,但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数值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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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圣湘生物承诺:本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为其**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圣湘生物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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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公司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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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圣湘生物 指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海济 指 中山圣湘海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全资子公司中山海济的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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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海济的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
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
《公**》《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向 1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5.7840 万股(调整
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已完成**授予部分**个
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已完成**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已完成**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
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截至目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部
分第四个归属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21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已完成预留授予部分**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
作。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已完成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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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二)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已完成**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截至目前,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三)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向 2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5.88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向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4.1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截至目前,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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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
督。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
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
存在差异,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需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如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根据**监管规则取消监事会后,则由薪
酬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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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海济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
委员会/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 人,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员工
总数 2,346 人的 0.38%,为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海济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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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
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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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9.26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57,938.8006 万股的 0.2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666.00 万股(调整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40.00 万股,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800.00 万股,本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19.2600 万股,因此公司**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625.26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
中**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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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草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案公布日股本总
(万股)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海济的核心骨干员工 119.2600 100.00% 0.21%
合计 119.2600 100.00% 0.21%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
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二)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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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
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
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
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
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
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
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一笔减持
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
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
**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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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
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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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4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6.4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董事会召开日收
盘价的 80%,并确定为 16.40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20.64 元/股,本次授
予价格为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9.46%;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20.44 元/股,本次
授予价格为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2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9.87 元/股,本次
授予价格为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2.5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21.50 元/股,本次
授予价格为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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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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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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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海济
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个归属期 中山海济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14,0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中山海济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18,000 万元
此外,如 2025 年和 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均超过净利润目标值 70%
的,则 2025 年年度实际净利润超过 14,000 万元的部分,可累进作为 2026 年度实际
净利润的考核值,纳入 2026 年净利润目标值的计算范围。
达成情况(X)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X≥目标值 100% 100%
(当年度实际净利润-当年度净利润目标值×70%)÷(当
目标值 70%≤X 年度净利润目标值×30%)
X 注:1、上述“净利润”按中山海济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原则确定,
但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
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
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对应的个人层归属
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评级 S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100% 100% 7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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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归属的,
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结合圣湘生物在体外诊断领域以及中山海济在生长**领域的业务优势,充分
发挥协同效应,为患儿提供更加优质、**的从筛查、诊断到**的全方位诊疗服
务,公司收购中山海济 100%股权,此次收购不仅为公司在儿科领域的长期发展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更有助于实现打造“诊断 **”一体化健康方案的综合战略布
局。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面向公司全资
子公司中山海济的核心骨干员工,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中山海济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值,但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该指标
能够直接反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海济的主要业务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
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
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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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圣湘生物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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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
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圣湘生物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四)派息
P=P0�C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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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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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取得的可归
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
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
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
(二)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
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
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
则减少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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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 2025
年 7 月 11 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波动率);
期、2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9.260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
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
为 590.57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
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5 年 8 月授予,
且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归属全
部权益,则 2025 年-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注:(一)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
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相关;
(二)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三)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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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全
资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
公**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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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
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
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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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
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
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
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
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放
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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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
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授予价格的情形。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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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
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三)公司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
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
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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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
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
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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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
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
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
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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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
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收益;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如因个人私利或违法违规
导致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除退回违规所得外,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
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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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将**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身故
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
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的,其已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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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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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的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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