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为加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
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广西
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
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
公开。
第三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
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形式、**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
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
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
信息内容。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
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
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
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
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时间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
补充文件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