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当董事会、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单位(包括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等)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报 告 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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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
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责
任人和联络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并向董事会备案,未报备案的,以职务高者为**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七条 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
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
解之处。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责任人确认后
执行上报工作。
第八条 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
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报告信息
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人
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报告人应加强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掌握监管部门的最
新要求。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一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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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相关报告人应在股东会、董
事会结束后的**时间将会议决议存档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应及时
依法办理,并将变更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行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如有)、股东会
(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司除外);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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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进行的同一
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除外)时,应当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要求。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
两个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应当按照其中
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前述要求。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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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述要求。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七)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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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解散;
提足额坏账准备;
该资产的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
变化;
汰的风险;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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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
大变化等);
重大影响;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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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事件**发生时,以面谈、电话、传
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24小时内
将经过**责任人确认的与重大事项有关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
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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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的报送投资者关系部。
第五章 保 密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信息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管理
人员等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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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
报的,如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
告处分,对发生二次以上的,将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调离工作岗位、
降薪,免职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
报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罚款、降薪,免职、调离工作岗位、
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如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
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
公司有权机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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