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明确股东会的权责权限,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股东会的议事程序,维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证
监会河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均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理由拒
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
进行表决:
(一)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
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
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 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
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
(六) 募集资金用途;
(七) 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合同;
(八) 决议的有效期;
(九)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
案;
(十)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
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及深交所。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
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
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
该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
股东会有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
知,是指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