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407 号
致: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 68 号紫金大厦 15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召集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
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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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
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
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 68 号紫金大厦 15 层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罗攀峰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9,021,2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401%,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6,933,1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483%。
投票的股东共计 12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8,07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5918%。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7,451,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8,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08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0140%;反对 1,220,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6.2110%;弃权 348,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7749%。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7,451,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8,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08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0140%;反对 1,220,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6.2110%;弃权 348,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7749%。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7,451,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8,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08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0140%;反对 1,220,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6.2110%;弃权 348,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7749%。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7,451,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8,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08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0140%;反对 1,220,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6.2110%;弃权 348,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7749%。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7,45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9,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080,8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0117%;反对 1,220,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6.2110%;弃权 349,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7773%。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8,517,3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0,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5%。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46,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4358%;反对 153,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7819%;弃权 350,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7824%。
(七)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8,516,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0,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45,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4320%;反对 154,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7849%;弃权 350,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78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 力
______________
廖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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