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3900)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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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26日下午14:00
二、 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2025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互联网投票平台为2025年6月26日9:15-15:00
三、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公司总部会议室
四、 会议联络方式:公司证券法务部(电话:025-52486808)
五、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 推举现场投票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 议案审议
(四) 独立董事述职
(五) 现场投票表决,进行计票和监票
(六) 宣布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七) 股东交流
(八) 统计现场和网络合并表决结果
(九)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 会议结束
议案一: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
年度报告摘要》
。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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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单位:亿元
项目 2024年末 2023年末 变动
总资产 22.84 24.03 -4.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9.10 21.25 -10.16%
营业收入 12.22 7.33 66.8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4 -0.76 不适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8 -0.89 不适用
更详细财务数据请见《2024 年年度报告》。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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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 202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公司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4,338,868.63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
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7,443,457.38元。
结合2024年度经营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和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公司2024年度
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即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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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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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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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 2024 年董事实际薪酬情况符合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
薪酬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之“董事、
监事和**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 2025 年董事薪酬方案如下:(1)独立董事领取津贴,标准为 10 万元/
年,无工资、奖金和员工福利;
(2)董事长领取工资和员工福利,无奖金和津贴,
其中年薪为 180 万元;
(3)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包括工资、奖金和员工福利,无津贴;董事职务不另行领取薪酬;
(4)不在公司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领取津贴,标准为 4 万元/年,无工资、奖金和员工福利。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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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酬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之“董事、监
事和**管理人员的情况”。
括工资、奖金和员工福利,无津贴;监事职务不另行领取薪酬。不在公司任职的
监事领取监事津贴,标准为 4 万元/年,无月度工资、奖金和员工福利。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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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
尽职、尽责,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
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年报审计及内
控审计的审计单位,审计费用 115 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 95 万元(含税)、
内控审计 20 万元(含税)。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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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涉及到增设 1 名职工董事、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其职能、完善股
东会和董事会及董事长权限、明确现金股利政策目标、增加控股股东和专门委员
会及独立董事专节等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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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拟随
《公司章程》修订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请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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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拟随《公司章程》修订对《董
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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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2025 年 6 月 26 日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南京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称《公**》)、《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公司由江苏通灵珠宝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为发起人,发起设
立;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0714092082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798,900.00 股,
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
Leysen Jeweller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19 号;邮政编码:21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3,023,84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股东
可以**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公司可以**股东、
董事、**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经理)、副总裁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把莱绅通灵经营成为消费者的至爱品牌;在
**市场,成为珠宝行业的**、企业管理的典范;创建具有高度责任感、积
极进取的团队,使员工在公平公正、相互尊重的环境中,**工作并成长。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珠宝饰品、工艺美术品、铂
金制品及黄金制品的零售、收购、生产、加工、修理改制、以旧换新,办公用
品零售、批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
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商业
活动。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马峻、�A毅泽、沈东军、王芳,其中马峻和�A
毅泽认购的股份数量分别为 61,125,000.00 股和 13,500,000.00 股,出资方式
均为净资产,出资时间均为 2011 年 12 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43,023,840.00 股,**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公司
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大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其他股东,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向他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
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
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但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特定交易存在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审议程序的,依
其规定;
(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金额大于 1 亿元的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金额大
于 1 亿元的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单笔金额或者最近 12 个月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的财务资助;
(四)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租赁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等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上述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在股东
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 10%。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董事、**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六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表决情况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以下简称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应当明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须回避表决的股东。股东认
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或者其他股东、独立董事对审议提案
的回避事项存在其他异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10 日前向会议召集人提出书
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召集人应当在 3 日内予以答复,若双方对回避事项仍存在
不同意见的,应当提交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定。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
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录。
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
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作为 2 个单独的提案分开投票;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的半数。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由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百�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
技能和素质,熟知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百�二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百�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百�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百�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百�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生效后的 1
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 1 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该 1 年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百�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百�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和 1 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百一十五条 下列事项,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与董事、**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或者公司与其
他关联法人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交易;或者公司与其
他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特定交易存在豁
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审议程序的,依其规定;
(二)对外提供担保;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20%以上且金额大于 4,000 万元的资产减
值准备计提事项;
(四)公司自主变更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财务资助;
(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对外捐赠事项;
(七)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租赁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等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对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事项,还应当建立专项制度。
**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
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租赁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等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
(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下对外捐赠事项;
(十)提名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于会议召开 3 日
以前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通信的方式发出书面会议
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现场结合电子通信等
方式召开。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的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百三十四条**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百三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3 名,由董事长或者担任董事的总裁
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以及其他
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或提出建议。
**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管理人员
**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五十条 公司**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百五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五十二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百五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百五十六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定公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
利。
**百六十四条 公司现金股利的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公司单一
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时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当公司出现亏损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出现亏损、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
债率高于 50%、未来 12 个月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系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
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者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或者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百六十五条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百六十六条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
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批准。
在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管理人员的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
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百六十九条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百七十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
论证说明理由,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管理人员
的意见。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七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百八十四条 股东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因紧
急事由而召开的临时会议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邮件
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百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
报》或《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刊登信息披露文件的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九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刊登信息披露文件的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九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内在公司刊登信息披露文
件的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百九十七条 违反《公**》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公司刊登信息披露文件的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6月26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其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
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作为 2 个单独的提案分开投票;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亦同。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 26 日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
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门初步形成会
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其他董事、总裁
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
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通
过邮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通信的方式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但
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和相关会议资料;
(四)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若有);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不得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证券事务部门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现场结合电子通信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的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表决前签署表决票并交会议
工作人员,并在会议当日及时签署会议决议并交会议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
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保存期限
为 10 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