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通化东宝”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
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
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
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
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
了《通化东宝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报告书》。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后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及/或
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通化东宝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
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
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5,077,817 股。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
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15,077,8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0.77%。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
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42,723,162.30 元,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 3,432,915,917.08 元。
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专用证券账户。公司目前总股本 1,958,542,829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帐户上已
回购股份 15,077,817 股后股本数为 1,943,465,012 股(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
分配),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85,866,253.00 元(含税)。尚余未分配
利润 2,947,049,664.08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
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
交易费用)。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 2024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的比例为 1,137.24%(净利润取**值计算)。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
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
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
例)÷总股本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公司具体测算如下:
公司目前总股本 1,958,542,829 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1,943,465,012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15,077,817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公司本
次利润分配方案为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
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5 月 22 日)的收盘价格为 7.64 元。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25
元。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7.64-0.25)÷(1 0)=7.39 元/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943,465,012×0.25÷1,958,542,829≈0.2481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7.64-0.2481)÷(1 0)≈7.3919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7.39-7.3919|÷7.39≈0.03%≤1%。
因此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值在 1%以下,
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
《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 页无正文, 为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郭淑 芬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