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健全和规范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
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
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
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的 10%以上;
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提交股
东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由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
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由董事
会讨论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本条所指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六)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生下述担保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
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上述第 1、4、5、6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
审议。
(十七)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他情形。
公司对拟资助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时,可免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十八) 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
股东会批准。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应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
究讨论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规定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董事会证券
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召
集或者不召集的,视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审
计委员会或者公司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长提出,书面提议应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
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议题由公司董事长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出。提议者在书
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
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董事长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董事
会临时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下同)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传真、邮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
的形式召开。
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
也可采用电子通信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
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十条
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董事会议案以专人送达、
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不论电子
通信或书面审议方式,均应由参会董事签署书面意见。送达
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
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按规定方式表
明意见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则该
议案即已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
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应当作出说明,并由
公司进行公告;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
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
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
或者不主持的,视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
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
的非董事会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
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
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
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
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也可以举手方式表决。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对证券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
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
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方式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名称、内容
及表决情况;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
理由和回避情况;
(七)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执
行,并由董事长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总经理应当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聘任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的,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或者在董事会决议另行确
定的时间就任。
第七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
长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长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时,以及总经理提名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管理人员时,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以及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等。
董事长提出免除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职务,以及总经
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管
理人员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以上人员的
选任在提请董事会讨论或聘任之前,须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候选人。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应及时召集会议,根据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
提名人进行**审查后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
审议相关议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100%以上,
且**金额超过 2 亿元的,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董事会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
断;
(二)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
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
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
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公司章
程》及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原《航天
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天智董字〔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