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植德(证)字20250009-10号
二�二五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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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植德(证)字20250009-10号
致: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
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39号”《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了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一》”)。根据发行人的要求,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
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募投项目(《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集资金 6 亿,用于“光学显示薄膜材料扩产项目”;
公司“高性能光学胶膜材项目”的一部分。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
系,并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说明本次募投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
公司规划备案项目“高性能光学胶膜材项目”的考虑及各子项目实施安排,结
合现有已投产 2 条光学级产线的生产及销售情况、前次募投项目尚未**达产、
同时实施多个项目的规划及考虑、现有资产负债率情况等,说明实施本次募投
项目的必要性;
(3)结合本次募投产品研发进展及后续安排、技术及人员储备、
研发难点攻克情况、客户验证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同时协调实施多个项目
的能力,以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4)列示本次募投产品现有及规划
产能情况,并结合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公司竞争优劣势、在手及意向订单、
客户拓展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5)
环评、能评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5)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查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出具《关于对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吴开环建
〔2025〕12 号),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批复已取得。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能评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光学胶膜材项目节能报告》,
本次募投项目所属投资项目“高性能光学胶膜材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该项目的节能审查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下称“江苏省**”)负责。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苏州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以下称“苏州市**”)相关人员、查询江苏政务服务网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根据专家
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节能报告,江苏省**正在对节能报告进行审查。本次募投
项目的能评批复办理各阶段具体工作及完成情况如下:
事项 完成情况/预计时间
发行人聘请专业咨询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完成
发行人向苏州市**提交节能审查文件 完成
苏州市**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完成
苏州市**向江苏省**提交节能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相关文
完成
件
江苏省**委托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完成
评审单位组织召开节能报告专家评审会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完成
发行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节能报告 完成
评审单位出具节能评审报告 完成
江苏省**根据节能评审报告,对节能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
注 2025 年 6 月初
查意见
发行人根据江苏省**意见(如有)修改完善节能报告 2025 年 6 月中上旬
江苏省**出具能评批复文件 2025 年 6 月下旬
注:根据相关办事指南,江苏省**在收到评审意见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光学胶膜材
项目节能报告》,本次募投项目所处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中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项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
高排放行业。本次募投项目所属项目的主要消耗能源为电力、天然气、氮气、新
水和柴油,项目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能耗指标符合所在地能耗指标等相
关要求。
根据《苏州市**关于上报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光学
胶膜材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苏州市**认为“该项目为非‘两高’项目”
“项目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该项目已满足**和我省节能审查法律法
规所需的要件”。根据《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光学胶膜材项
目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同意《报告》按照上述意见修改完善合格
后通过并上报”。经本所律师访谈苏州市**相关人员及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相
关人员,其认为该项目能耗情况及相应编制的节能报告符合《江苏省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百问百答应知应会手册》第 56 问所列不予通过节能审查的各项情形,预
计取得能评批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预计于 2025 年 6 月下旬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的能评批复,
本次募投项目能评批复的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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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