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证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和《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以有
效地传递、汇集和管理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加强内控管理,规避风险。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
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部门、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送义务人”)
,
应于**时间将相关信息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及将相关材料报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汇集整理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第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
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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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信息报送义务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所
有可能对公司品牌、形象、经营、发展、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以下重大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
况。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
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
(1)发生担保时,无论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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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
(7)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8)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且单笔超过人民币1500
万元的公司购买或者处置资产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上述第(2)―(8)项标准不包括提供担保。
(三)重大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
必须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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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经按照前项规定履行报送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当及时报送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
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
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五)重大事项
话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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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的审核意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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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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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向公司报送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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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若购买行为已发生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信息报送的工作流程
第九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含公司OA系统内部流转程序、电子邮
件等方式)将重大信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报送
董事会。
第十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当在**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办公室
或董事会秘书报送,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
应当首先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送的信息,并
随即将与该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拟报送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送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送信息出
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时间履行报送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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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已报送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及时报送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中止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送变更、中止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送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送批准或否
决情况;
(三)已报送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送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送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及时报送交
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及时报送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送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送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送义务人了解应报送信
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说
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交工作计划
(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
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
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动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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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送。
第四章 信息报送的责任、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
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
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送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
事、**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本制度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信息,并由董事会秘
书向董事会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管理人员对信息报送义务人负
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送职责。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送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
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除因法定义务之外,不得向**第三方泄
露该等信息,并有义务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将知情信息登记备
案。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报送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
相关制度对报送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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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时间”是指信息报送义务人获知应报送信息的24
小时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时,原《上海
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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